自由选择就业. 任何人都不得违背自己的意愿被雇用或强迫从事工作(见国际劳工组织第 29 号和第 105 号公约的基本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
自由选择就业. 供应商及其职业中介不会使用奴隶、强迫囚犯、抵押劳工、契约劳工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强迫或非自愿劳工。 供应商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参与人口贩卖活动。 作为雇佣流程的一部分,供应商将向所有工人提供包含雇佣条款和条件说明的书面雇佣协议或通知,外国移民工人将在工人离开其原籍国之前收到雇佣协议,在到达接收国后不会被替代或有任何变化,除非当地法律要求。 员工必须可以自由终止雇佣关系而不受惩罚。
自由选择就业. 供应商不得使用强制劳工、抵债劳工(包括债务劳役)或契约劳工或非自愿监狱劳工或剥削性监狱劳工、奴役劳工或人口贩运劳工。所有工作都应是自愿的,工人应当能够在提出合理通知的情 况下自由离职或终止雇佣关系。受到禁止的行为包括通过威胁、武力、胁迫、绑架或欺诈手段运送、窝藏、招募、转移或接收人员,用于劳工或服务。供应商在招聘过程中应向工人提供其母语版本的书面雇佣协议,协议应包含在工人离开其原籍国之前制定的雇佣条款和条件说明,除非是为符合当地法律并提供平等或更好的条款之目的,否则不得在工人抵达接收国之后替换或更改雇佣协议。所有工作都必须是自愿的,工人应可随时自由离职或终止雇佣关系。雇主和代理人不得扣留或以其他方式销毁、藏匿、没收或拒绝雇员取用其身份或移民证件,包括政府签发的身份 证、护照或工作许可证,除非法律要求雇主扣留此等证件。供应商不得要求工人向雇主或代理人支付招聘费或其他相关的就业费用。如果发现已收取上述费用,则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