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選擇職業. 不使用任何的強迫勞動且工作皆是出於自願,員工在合理通知的情況下,擁有自由離職的權利。
自由選擇職業. 禁止使用強逼、擔保(包括抵債)或用契約束縛的勞工、非自願的監獄勞工、奴役 或販賣的人口。這包括用恐嚇、強逼、威脅、綁架或詐騙手段運送、窩藏、招募、調配或接受人員用作勞工或取得服務。除了禁止對勞工進出入公司工作場所作出不合理限制外,也不應無理地約束勞工在工作場所內走動的自由。作為招聘程序中的必要部份,必須在勞工離開原本的國家前,為他們提供用他們母語書寫的僱用協議,並且在協議中描述僱用條款及條件。所有工作應當是自願的,勞工擁有隨時自由離職或終止僱用關係的權利。僱主或中介人不得扣留或以其他方式毀壞、隱藏、沒收或拒絕僱員取用他們的身份證或出入境證件,如政府頒發的身份證明、護照或工作許可證,除非法律要求僱主持有該等證明。僱主或中介人不得要求勞工就其僱用繳付招聘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若發現勞工已支付任何該等費用,該等須償還給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