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说明 样本条款

董事会说明. 本次采购及销售协议的签订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有助于公司经营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与安徽国晟、江苏国晟资信良好,均有较强的履约能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方义务。
董事会说明. 该项目为公司首个海外项目,有利于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升,提 高企业知名度,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项目工程的销售情况及目前所在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下,双方均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董事会说明. 公司本次购买高效异质结(HJT)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有利于推动公司在高效异质结(HJT)太阳能电池领域项目的建设进度,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公司与金石能源资信良好,均有较强的履约能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方义务。
董事会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由交易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并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署协议。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营运能力及资产运营效率,保障经营的一贯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董事会说明. 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协议标志着客户对公司产品和能力的高度认可,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具体订单的采购产品主要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面板生产线出货,随着公司第六代AMOLED生产线产能持续释放,运营水平持续精进,产品批量交付一线品牌客户。公司深耕 AMOLED行业多年,具备履行订单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订单的顺利履行。荣耀终端是世界领先的智能终端供应商,其资产规模和交易信誉优良,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董事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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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意见,公司对重组报告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重组报告书补充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经过认真研究, 认为公司与山东滨州亚光毛巾有限公司签署《贷款互保协议》可保证公司顺利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银行贷款;同时,山东滨州亚光毛巾有限公司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一致同意为该公司提供担保,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担保事项进行披露。

  • 使用说明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19 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以下简称《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制。适用于江苏省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工程总承包电子招标项目。 采用非电子方式进行招标的,可参照《标准后审招标文件》作相应 修改后使用。

  • 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其他情况说明 后续公司将根据本协议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综合说明 3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及投诉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的相关规定。 36.2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或质疑,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36.3 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6.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其他说明 供应商对投标报价如有需要说明的事项,请将说明材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

  • 报价说明 本项目价格包括设备费及相关服务费。

  • 监事会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内容和决策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 相关说明 19.4.1 为保证磋商活动顺利进行,供应商可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网上答疑; 19.4.2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9.4.3 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审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9.4.4 无论何种原因,即使供应商磋商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响应文件中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扫描件的,磋商小组可以视同其未提供。 19.4.5 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