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估报告的说明 样本条款

关于评估报告的说明. 因本次收购构成管理层收购,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聘请评估机构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评估。 根据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管理层收购所涉及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林评字【2022】284号),截至2022年3月31日,上市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为458,317.00万元。 关于本次收购,公司董事会已对收购方廖垚先生及上元荟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资信情况、收购目的、后续计划等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上元荟智通过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廖垚先生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于廖垚先生目前系公司董事长及总裁,因此本次收购构成管理层收购。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管理层收购完成后,廖垚先生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能够有效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廖垚先生及上元荟智本次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没有直接或间接为廖垚先生及上元荟智本次股份认购提供资金,亦没有利用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控制的资产为廖垚先生及上元荟智本次股份认购提供财务资助。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 发生变化,但公司的资产、人员、业务、财务、机构的独立性将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公司仍将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为保障本次收购后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的经营,收购方已作出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且相关承诺持续正常履行。
关于评估报告的说明. 公司已聘请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自身股权市场价值所涉及的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 0000 号),截至 0000 年 9 月 30 日,上市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为 390,669.19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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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时间:本协议尚未签署。

  • 关联企业投标说明 6.1 对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采购项目(采购包):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 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陈伟, 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0,000,000 股(含本数)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为准。 2022 年7 月6 日,陈伟与陈洪民、陈小科及科华投资签署《陈伟与陈洪民、陈小科及江苏科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陈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取得陈洪民、陈小科、科华投资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16,008,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00%。2022 年 7 月 29 日,上述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已完成。 2022 年 7 月 6 日公司与陈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2023 年 3 月 9 日公司与陈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陈伟将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认购科华控股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拟出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亿伍仟肆佰万元(小写: 354,000,000 元),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 40,000,000 股(含 40,000,000 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陈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增至56,008,000股,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30%。同时陈洪民、陈小科、科华 投资同意永久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49,379,400股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陈伟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

  •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关联租赁业务均根据双方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进行,平等协商后逐笔签署具体合同,未签订总的关联交易协议,协议的签订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明确、具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 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三、

  • 转让和分包 15.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 信用记录查询 (1)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进行查 询;

  • 治疗费 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