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程序. 114. 董事會可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休會及按其認為適合的其他方式處理會議。董事會會議上提出的問題必須由大多數投票通過。倘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會議主席可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董事會程序. 28.1. 董事會可因迅速處理事務與會、休會和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安排會議或規定會議一年之次數,但不得少於一年四次。
董事會程序. 董事會可(不論在開曼群島境內或境外)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將會議延期或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規範會議。於任何會議上提出的問題須以大多數票決定。倘票數均等,會議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董事會程序. 105. 董事為處理業務得集會(無論是在開曼群島境內或境外地區)、休會,並以其認為適當之方式規範其會議及程序。除另有規定外,會議中所提出之問題,應由董事多 數決議定之。在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時,主席有決定性投票權。任一董事得隨時召集董事會,如在另一董事請求時,應召集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