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则 样本条款

附 则. 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柳州市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工业项目“标准地”相关承诺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 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附 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附 则.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附 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附 则.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附 则.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附 则.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超过”、“不满”、“以外”、“低于”、“高于”、“超过”不含本数。
附 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附 则.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