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附 则.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附 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附 则. 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柳州市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工业项目“标准地”相关承诺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 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附 则.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附 则.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足”不含本数。
附 则.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附 则.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附 则. 本协议从乙方报到时生效,乙方离营时自动失效。提前到达或延后离开期间,责任由乙方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