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 样本条款

董事會. 第一百六十三條 本行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 16.1 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兩名。
董事會. 八十六 (一) 除非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另有決定,董事名額不得少於兩(2)名。除非股東於股東大會上不時另有決定,董事名額並無最高限制。董事最初在法定股東大會上推選或委任,其後則按照細則第八十七條推選或委任,任期至下次委任董事或直至其繼任人獲推選或委任為止。任何股東大會可授權董事會於股東大會上填補當中尚未填補的任何空缺。
董事會. 指名錄所列的本公司董事會。 指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清算所、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和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立的香港與內地債券市場互聯互通而在2017年7月推出的計劃。
董事會. 第九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 12 名董事組成,其中有 4 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的董事)。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 根據需要,董事會設立審計、薪酬、提名等專業性的委員會。
董事會.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由13 名董事組成,包括 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包括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經營管理職務的董事;執行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為非執行董事,其中包括獨立董事和職工董事。 獨立董事人數不少於董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職工董事1 名。董事會設董事長1 人,可以設副董事長1 人。
董事會. 第九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
董事會. 第一百五十七條 本行設董事會,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由7至17名董事組成,董事會的具體人數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中,獨立董事不少於3名,執行董事的人數不應超過董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董事會. 97 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兩名。本公司須根據公司法於註冊辦事處存置董事及高級人員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