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原則 样本条款

處理原則. 一、 經查證各項缺失屬實依規記點,以契約有效期間計算,期間記點達 1點者,暫停照會個案ㄧ個月,自第一次違約記點之日起算一年內,再有違約記點者,暫停派案二個月;自第一次違約記點之日起算一年內累計違約記點達三點者,暫停派案三個月。累計點數依契約到期換約後重新計算,每次記點時本(府)局應以書面通知服務單位。
處理原則. (1) 經理公司應依據子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乃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支持子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但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書。經理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員,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收取金錢或其他利益。
處理原則. (一) 建教合作機構(事業單位)或學校接獲申訴案件,如果案件有保密的必要,受理單位應予保密。受理案件後必須判定申訴業管的範圍,必要時得會同廠校雙方相關人員共同研擬處理方式(或召開建教合作教育會議討論),如果雙方經由協調達成共識,應由建教合作機構(事業單位)與建教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簽訂協議書。建教合作機構(事業單位)若無法履行「協調」內容,如違反法律規定之事實,建教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可據此對事業單位提出訴訟之外,學校方面亦應積極考慮終止建教合作關係之可能。
處理原則. 20.1.1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事項發生爭議時,應本於 誠信原則,先以協商方式解決之。 20.1.2 甲乙雙方同意,一方以書面提出協商之請求後 90 日 內仍無法達成爭議解決共識時,任一方得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解決爭議: 1. 提送協調委員會處理協調。 2. 經雙方書面成立仲裁協議後提付仲裁。
處理原則. 1.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3條及100年4月28日金管證投字第1000014214號令之規定辦理。如有關法令嗣後有變更或修正者,從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 經理公司行使前項表決權,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處理原則. (1)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經理公司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經理公司行使表決權時,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2) 惟依下列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得不受前述「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之限制: (I) 指派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II)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或任一基金持 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 之一且全部基金合計持有未達萬分之三,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III) 經理公司除依第(I)之規定方式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監察人議案時;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議案,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3)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並得不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但其股數應計入前述(2)之第(II)第(III)之股數計算。 (4) 經理公司依前述(2)之第(I)規定指派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27 201801/R/B2131-01A-004A/B40 28 201801/R/B2131-01A-004A/B40 (5)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及董事、監察人選舉權,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由研究員作成建議書,經投資部門主管核准後,指派代表人依建議書之核准內容出席為之。 (6) 經理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員不得轉讓或出售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收取金錢或其他利益。 (7)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並應作成書面紀錄,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上開書面紀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處理原則. 根據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三項,經理公司得要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另,本公司得委託集團企業行使投票表決權或委託專業機構提供股東會議案分析及輔助投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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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約の目的) 乙は、別添の仕様書に基づき業務を行うものとする。

  • 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 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 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 信義誠実の原則 甲及び乙は、信義に従って誠実に本契約を履行するものとする。

  • 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股权。

  • 生产模式 按照最终向客户交付产品和服务的实施过程不同,公司生产模式可以分为安全集成、安全产品和安全服务,具体如下:

  •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 磋商报价 30 分 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计算公式: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 ×价格权值×100%。(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 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