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股份的计算 样本条款

补偿股份的计算. 如万丰摩轮在2010-2012 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盈利数未达到净利润预测数的,则在2010-2012 年的期间内,万丰奥威在当年年报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认购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的股份总量(如前述期间内万丰奥威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的,则做相应调整),且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补偿数量小于0 时,按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万丰奥威应在补偿股份数量确定后10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万丰集团、张锡康、蔡竹妃和倪伟勇,万丰集团、张锡康、蔡竹妃和倪伟勇将在接到通知后的30 日内将该等数量的股份无偿赠送给万丰奥威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其他股东 (简称“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万丰集团、张锡康、蔡竹妃和倪伟勇持有的股份数后万丰奥威的股本数量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每年补偿的具体数量按以下公式确定: 【(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预测数-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实现数)×认购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的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三年的净利润预测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 如万丰奥威在 2010-2012 年度实施送股、转增股本,则上述公式中“认购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的股份总数”、“已补偿股份数”均应包括因万丰奥威送股、转增股本而相应获得的股份数。 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万丰奥威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中以收益法评估为作价依据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业报告,如:以收益法评估为作价依据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届满时)/以收益法评估为作价依据的资产作价 > 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万丰集团、张锡康、蔡竹妃和倪伟勇将另行补偿股份。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万丰集团、张锡康、蔡竹妃和倪伟勇按照本次认购万丰奥威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计算各自应当补偿的股份数,用于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各方认购的万丰奥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总数。
补偿股份的计算. (1)任一乙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在本协议签署日该业绩承诺人拟转让股权占标的资产的比例-该业绩承诺人累积已补偿金额; 任一乙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任一乙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补偿股份的计算. 任一业绩承诺人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该业绩承诺人拟转让股权占标的资产的比例-该业绩承诺人累积已补偿金额; 任一业绩承诺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任一业绩承诺人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如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股份数量取整计算,小数点后不足一股的,按四舍五入原则确定。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业绩承诺人补偿股份数进行相应调整为: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上市公司在承诺年度内有现金分红的,业绩承诺人应将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当年度补偿股份所对应的分红收益无偿返还上市公司。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税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如上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返还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业绩补偿按年度进行,以前年度已经补偿的后续年度不得冲回,以前年度超出的净利润,可以往以后年度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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