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承诺金额. 交易对方新奥科技、新奥集团、新奥控股承诺标的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4,967万元、63,943万元、93,348万元和119,643万元。 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在承诺期内各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符合《证券法》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在该年度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以确定标的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业绩承诺金额. 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各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计数(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将不低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预测净利润合计数。最终承诺净利润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所载之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的预测净利润合计数为准确定,届时双方将另行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确定。
业绩承诺金额. 华药集团对爱诺公司、动保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每年实现的承诺净利润数及对华北牌系列商标在业绩承诺期间每年实现的承诺净收益数分别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资产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2023 年度(如适用) 爱诺公司 2,621.99 2,855.78 3,139.03 3,599.68 动保公司 487.61 697.78 848.55 1,018.43 华北牌系列商标 5,437.11 6,028.95 6,338.10 6,724.30
业绩承诺金额. 根据《评估报告》,业绩承诺商标类资产组合一于 2022 年度、2023 年度、 2024 年度、2025 年度预计实现的收益额(适用于业绩承诺商标类资产组合一的收益额=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业绩承诺商标类资产组合一对应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技术分成率(业绩承诺期间内均为 1.58%)×(1-标的公司企业所得税率)×标的公司持有业绩承诺商标类资产组合一权益比例)分别为 1,546.14 万元、1,411.14 万元、1,550.91 万元和 1,550.91 万元。 根据《评估报告》,业绩承诺商标类资产组合二于 2022 年度、2023 年度、 2024 年度、2025 年度预计实现的收益额(适用于业绩承诺商标类资产组合二的收益额=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业绩承诺商标类资产组合二对应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技术分成率(业绩承诺期间内均为 1.31%)×(1-甘肃瓮福企业所得税率)×标的公司持有业绩承诺商标类资产组合二权益比例)分别为 1,005.61 万元、955.33 万元、945.08 万元和 945.08万元。 根据《评估报告》,业绩承诺商标类资产组合三于 2022 年度、2023 年度、 2024 年度、2025 年度预计实现的收益额(适用于业绩承诺商标类资产组合三的收益额=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业绩承诺商标类资产组合三对应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技术分成率(业绩承诺期间内均为 1.58%)×(1-达州化工企业所得税率)×标的公司持有业绩承诺商标类资产组合三权益比例)分别为 1,015.14 万元、960.26 万元、960.26 万元和 960.26万元。 根据《评估报告》,业绩承诺技术类资产组合一于 2022 年度、2023 年度、 2024 年度、2025 年度预计实现的收益额(适用于业绩承诺技术类资产组合一的收益额=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业绩承诺技术类资产组合一对应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技术分成率(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分别为 1.33%、0.87%、0.48%、0.26%)×(1-标的 公司企业所得税率)×标的公司持有业绩承诺技术类资产组合一权益比例)分别为 1,871.38 万元、1,294.31 万元、744.53 万元和 412.23 万元。 根据《评估报告》,业绩承诺技术类资产组合二于 2022 年度、2023 年度、 2024 年度、2025 年度预计实现的收益额(适用于业绩承诺技术类资产组合二的收益额=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业绩承诺技术类资产组合二对应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技术分成率(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分别为 1.33%、0.87%、0.48%、0.26%)×(1-达州化工企业所得税率)×标的公司持有业绩承诺技术类资产组合二权益比例)分别为 1,222.38 万元、748.86 万元、448.56 万元和 258.24 万元。 基于上述预测,业绩承诺方承诺,业绩承诺知识产权资产在 2022 年度、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实现的收益额(等于业绩承诺商标类资产组合一的收益额、业绩承诺商标类资产组合二的收益额、业绩承诺商标类资产组合三的收益额、 业绩承诺技术类资产组合一的收益额与业绩承诺技术类资产组合二的收益额之 和)分别不低于 6,660.65 万元、5,369.89 万元、4,649.34 万元;若本次交易标的 资产未能在 2022 年度交割完毕,于 2023 年度完成交割,则业绩承诺知识产权 资产在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实现的收益额分别不低于 5,369.89 万元、4,649.34 万元、4,126.73 万元(统称“承诺收益额”)。 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一会计年度届满后对业绩补偿知识产权资产自业绩承诺期初至当年末的累计实现收益额与累计承诺收益额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业绩补偿知识产权资产在相关期间累计实现收益额与累计承诺收益额的差异情况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确定。
业绩承诺金额. 本次重组的补偿义务人为周文元、王赫、黄丛林,交易对方黄仕玲不参与本次重组的业绩承诺,每一补偿义务人各自需补偿的金额按其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签订时各自在润星科技中的相对持股比例予以承担。根据公司与补偿义务人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偿义务人承诺润星科技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5,000.00 万元、30,000.00 万元和 36,000.00 万元(三年累计金额为 91,000.00 万元)。如本次交易未能如期在 2017 年度完成,则上述盈利补偿期间将随之相应往后延期至下一年度。 上述承诺净利润数均应扣除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向润星科技提供的各项资金支持对应的资金成本,资金成本应为自前述支持资金实际到达润星科技账户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上述业绩承诺金额均高于对应年度收益法评估时预测的净利润,其具体情况如下: 业绩承诺金额(万元) 25,000.00 30,000.00 36,000.00 收益法评估时预测净利润(万元) 24,974.76 29,910.79 35,928.31 如果在盈利补偿期间润星科技各期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同期承诺净利润数,但不低于同期承诺净利润数的 90.00%的,补偿义务人无需就当期的利润差额对公司进行补偿;如果在盈利补偿期间润星科技各期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同期承诺净利润数的 90.00%的,或者盈利补偿期间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补偿义务人应就利润差额对公司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金额. 本次重组的补偿义务人为周文元、王赫、黄丛林,交易对方黄仕玲不参与本次重组的业绩承诺,每一补偿义务人各自需补偿的金额按其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签订时各自在润星科技中的相对持股比例予以承担。根据公司与补偿义务人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偿义务人承诺润星科技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5,000.00 万元、30,000.00 万元和 36,000.00 万元(三年累计金额为 91,000.00 万元)。 上述承诺净利润数均应扣除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向润星科技提供的各项资金支持对应的资金成本,资金成本应为自前述支持资金实际到达润星科技账户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次盈利补偿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即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如本次交易未能如期在 2017 年度完成,则上述盈利补偿期间将随之相应往后延期至下一年度。 本次交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审查后,双方依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有)的相关条款办理完毕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且公司向补偿 义务人非公开发行之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证券登记手续之日,为本次交易完成日。 公司将测算盈利补偿期间各年度润星科技的实际净利润数与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并聘请经公司确认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合格审计机构(以下称“合格审计机构”)予以审核,就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盈利预测的差异根据合格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核结果确定。 润星科技在盈利补偿期间各年度产生的实际净利润数的计算方法,应以中国现行有效的会计准则为基础,并按相关评估报告中预测净利润口径进行相应调整后计算确定,其中实际净利润数应为经合格审计机构审核确认的润星科技当年实现净利润数。
业绩承诺金额. 乙方对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每年实现的承诺净利润数分别如下: 4,315.64 6,904.02 8,406.64 11,521.03
业绩承诺金额. 根据《柳工有限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本次评估结论,其中部分专利、软件著作权采用收益法的评估方法。柳工集团确认并承诺,业绩承诺资产于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分成额(以下简称“承诺收入分成数”)不低于 1,699.76 万元、1,404.85 万元、 999.48 万元;如本次交易未能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实施完毕,则柳工集团承诺业绩承诺资产于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分成额不低于 1,404.85 万元、999.48 万元、466.29 万元。其中,收入分成额=业绩承诺资产相关的营业收入×收入分成率。
业绩承诺金额. 根据《评估报告》,业绩承诺股权资产于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 2025 年度预计实现的净利润数(指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业绩承诺子公司各自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业绩承诺子公司持有的在本次交易中未采用收益法评 估的对外股权投资所造成的影响后按标的公司持有权益比例计算后的合计数) 分别为 19,081.25 万元、17,965.19 万元、19,677.24 万元和 20,198.04 万元。 基于上述预测,业绩承诺方承诺,业绩承诺股权资产在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 19,081.25 万元、17,965.19 万元和 19,677.24 万元;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未能在 2022 年度交割完毕,于 2023 年度 完成交割,则业绩承诺股权资产在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实现的净 利润数分别不低于 17,965.19 万元、19,677.24 万元和 20,198.04 万元(统称“业绩承诺股权资产承诺净利润数”)。 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一会计年度届满后对业绩承诺股权资产自业绩承诺期初至当年末的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业绩承诺股权资产在相关期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确定。
业绩承诺金额. A.具体承诺金额 根据《评估报告》,业绩承诺矿业权资产组合二于 2022 年度、2023 年度、 2024 年度、2025 年度预计实现的磷精矿销售收入数分别为 1,237.64 万元、0.00 万元、0.00 万元和 0.00 万元。据此测算,业绩承诺矿业权资产组合二于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预计实现的净利润数(指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业绩承诺矿业权资产组合二实现并按标的公司持有权益比例计算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39.60 万元、0.00 万元、0.00万元和 0.00 万元。 基于上述预测,业绩承诺方承诺,业绩承诺矿业权资产组合二在 2022 年度、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合计不低于 39.60 万元;若本次交易 标的资产未能在 2022 年度交割完毕,于 2023 年度完成交割,则业绩承诺矿业 权资产组合二在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合计不 低于 0.00 万元(统称“业绩承诺矿业权资产组合二承诺净利润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