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部分. 公司与王维航先生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原因如下:
1、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83 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经逐项查验及比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83 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一致行动情形,王维航在公司担任董事长,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83 条第二款第(八)项“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法定一致行动情形。
2、 根据泰凌微历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和表决票情况,自泰凌微设立以来,公司和王维航先生未在泰凌微股东大会中出现表决意见不一致的情形,不足以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83 条规定的相反证据。
3、 鉴于《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前,王维航先生直接持有泰凌微 2.79%的股份,通过上海芯狄克、上海芯析间接控制泰凌微 8.07%、7.16%的股份,通过与泰凌微股东盛文军、XXXXXXXX XXXXX(郑明剑)、金海鹏及上海凌析微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形成一致行动关系控制泰凌微 10.17%的股份,合计拥有和控制的泰凌微股份和表决权比例为 28.19%,为泰凌微实际控制人,并且王维航先生具备微电子学的专业能力以及相关的管理经验等原因,公司基于对泰凌微行业前
补充部分. 会议接待服务合同可根据需要设置补充部分,补充部分可约定合同附件的序号、名称及内容,也包括主合同的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