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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人的指定与变更 样本条款

被授权人的指定与变更. 5.2.1 被授权人的指定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预留印鉴(见附件四)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或印章样本(即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见附件三),并事先书面通知乙方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权限。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应在项目运作前及时送到乙方。随后若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划款指令授权书自乙方收到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甲方在此同意若日后甲方提交的原件内容与乙方接收到的上述传真件不符,以乙方保存的甲方发来的上述传真件所载内容为准,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5.2.2 被授权人的变更 甲方更换或终止被授权人时,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被授权人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或印章样本。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乙方收到传真件并经甲方电话确认后生效。如乙方回函 对授权文件提出异议,则该授权书不生效,变更生效后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甲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后送达乙方备案。 对于经本协议约定的授权程序授权后被授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发出的合格划款指令,乙方不得否认其效力。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被授权人终止或更换书面通知生效之前,所接收的原被授权代表所签发的划款指令及其它文件仍然完全有效。 5.2.3 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资金划拨指令。其内容必须包括:收(付)款人双方账户信息、划款金额、资金用途摘要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等,同时加盖甲方的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乙方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按划款指令编号顺序执行,如有特殊支付顺序,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划款指令执行日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原则上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托管人报备,如当日 报备则需在上午 10:30 之前。 5.2.4 划款指令的权限范围 对于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乙方仅执行下述类型的操作: 5.2.4.1 办理托管专户向甲方指定账户的资金划转; 5.2.4.2 根据本协议约定办理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各项费用的划拨; 5.2.4.3 办理本理财产品终止时的清算分配手续,向甲方提供代客理财产品分红到期赎回暂收账户划拨理财产品利益,由甲方负责分配至具体收益人账户,乙方并不负责核实受益人理财产品利益分配账户的真实性、准确性; 5.2.4.4 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划款指令。 因乙方根据本款第5.2.4.1 至5.2.4.3 项规定合理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而产生的费用,除特别说明外,由理财产品承担,甲方有义务确保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此约定。 5.2.5 划款指令的确认 划款指令发出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确认收妥。甲方保留划款指令正本,乙方保留划款指令传真件。甲方在发送划拨指令后应即时与乙方联系,对该指令的内容进行核对。划款指令正本应与发出的传真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情况,以乙方所收传真件内容为准。 5.2.6 划款指令的执行 对于来自甲方的划款指令,乙方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资金划款指令要素是否齐全;印鉴和签名是否与预留文件相符;甲方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是否与划款指令表面相符。乙方审核无误后应按照划款指令的要求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甲方下达的指令不符合上述表面一致性的要求,由乙方通知甲方及时更正,因此未能及时划款而造成的理财财产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其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乙方仅用于保存,不负责审查,此外,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和其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划款指令和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 如果甲方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乙方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表面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乙方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到托管账户头寸和乙方执行指令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对于需要当日到账的资金划转,甲方应于划款当日【16:00】前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对于所有有明确到账时点的划款指令,甲方应在要求到账时点前 1 个工作小时发送。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但乙方不承担因甲方未能留出本协议约定合理时间而导致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执行指令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对于超头寸的划款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但应及时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资金不能按时到账的,乙方 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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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 明 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 年修订)》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债券的核准,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债券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债券受托管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其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做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将置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查阅。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特别审慎地考虑本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 支付方式 (一) 支付时间分期付款 期次 支付金额(元) 支付比例(%)

  • 租金支付方式 □現金繳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 ,戶名: ,帳號: 。□其他: 。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 在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2 亿元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适用本条第(11)款的限制规定;同时,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6)、(11)、(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 企业业绩 10 分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已完成的同类项目,每提供一份 得 2 分,满分 10 分。 【投标人须同时提供同一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