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求 索 取 資 料. 假 如 政 府 認 為 : ( a ) 有 必 要 就 任 何 標 書 尋 求 澄 清 ; 及 / 或 ( b ) 標 書 中 有 文 件 或 資 料 遺 漏 ( 第 5.1 條 所 列 文 件 或 資 料 除 外 ) , 政 府 可 以 但 不 一 定 須 要 求 有 關 投 標 者 作 出 所 需 的 澄 清 , 或 提 交 所 需 文 件 或資 料 。 如 政 府 提 出 此 等 要 求 , 投 標 者 須 在 五 ( 5 ) 個 工 作 天 或 其 他 指 定 限 期內 , 以 政 府 規 定 的 形 式 作 出 澄 清 或 提 交 資 料 或 文 件 。 假 如 投 標 者 未 能 應 要求 在 指 定 限 期 前 提 供 全 部 資 料 或 文 件 , 或 在 須 作 出 澄 清 的 情 況 下 未 能 在 限期 前 作 出 澄 清 , 或 所 作 澄 清 被 政 府 認 為 不 可 接 納 , 其 標 書 或 不 會 獲 進 一 步考 慮 。 政 府 或 會 以 不 再 進 一 步 考 慮 有 關 標 書 或 按 該 標 書 的 「 現 狀 」 予 以 評審 , 代 替 要 求 澄 清 或 提 交 進 一 步 資 料 或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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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索 取 資 料. 8.1 假 如 政 府 認 為 :
( a ) 有 必 要 就 任 何 標 書 尋 求 澄 清 ; 及 / 或
( b ) 標 書 中 有 文 件 或 資 料 遺 漏 ( 第 5.1 5 . 1 條 所 列 文 件 或 資 料 除 外 ) , 政 府 可 以 但 不 一 定 須 要 求 有 關 投 標 者 作 出 所 需 的 澄 清 , 或 提 交 所 需 文 件 或資 料 。 如 政 府 提 出 此 等 要 求 , 投 標 者 須 在 五 七 ( 5 7 ) 個 工 作 天 或 其 他 指 定 限 期內 , 以 政 府 規 定 的 形 式 作 出 澄 清 或 提 交 資 料 或 文 件 。 假 如 投 標 者 未 能 應 要求 在 指 定 限 期 前 提 供 全 部 資 料 或 文 件 , 或 在 須 作 出 澄 清 的 情 況 下 未 能 在 限期 前 作 限 期 前作 出 澄 清 , 或 所 作 澄 清 被 政 府 認 為 不 可 接 納 , 其 標 書 或 不 會 獲 進 一 步考 慮 步 考慮 。 政 府 或 會 以 不 再 進 一 步 考 慮 有 關 標 書 或 按 該 標 書 的 「 現 狀 」 予 以 評審 , 代 替 要 求 澄 清 或 提 交 進 一 步 資 料 或 文 件 。
8.2 第 8 . 1 ( b ) 條 不 涵 蓋 的 文 件 及 資 料 為 :
( a ) 投 標 文 件 訂 明 要 求 的 價 格 資 料 或 報 價 ;
( b ) 投 標 表 格 內 經 簽 署 的 「 應 約 履 行 」 ; 以 及
( c ) 投 標 文 件 內 訂 明 如 未 能 隨 標 書 同 時 或 在 截 標 日 期 或 之 前 遞 交 給 政 府 ,便 會 導 致 標 書 不 獲 考 慮 的 任 何 其 他 文 件 或 資 料 。
8.3 投 標 者 應 注 意 , 如 政 府 認 為 投 標 者 在 截 標 日 期 過 後 提 出 的 澄 清 或 資 料 , 對投 標 者 的 標 書 會 有 實 質 的 改 動 , 或 會 令 相 關 投 標 者 較 其 他 投 標 者 有 利 , 則無 論 該 類 澄 清 或 資 料 是 否 應 政 府 的 邀 請 而 提 交 , 政 府 將 不 會 考 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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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索 取 資 料. 8.1 假 如 政 府 認 為 :
( a ) 有 必 要 就 任 何 標 書 尋 求 澄 清 ; 及 / 或
( b ) 標 書 中 有 文 件 或 資 料 遺 漏 ( 第 5.1 條 所 列 文 件 或 資 料 除 外 ) , 政 府 可 以 但 不 一 定 須 要 求 有 關 投 標 者 作 出 所 需 的 澄 清 , 或 提 交 所 需 文 件 或資 料 或 資料 。 如 政 府 提 出 此 等 要 求 , 投 標 者 須 在 五 七 ( 5 7 ) 個 工 作 天 或 其 他 指 定 限 期內 , 期 內 ,以 政 府 規 定 的 形 式 作 出 澄 清 或 提 交 資 料 或 文 件 。 假 如 投 標 者 未 能 應 要求 在 指 要 求 在指 定 限 期 前 提 供 全 部 資 料 或 文 件 , 或 在 須 作 出 澄 清 的 情 況 下 未 能 在 限期 限 期 前 作 出 澄 出澄 清 , 或 所 作 澄 清 被 政 府 認 為 不 可 接 納 , 其 標 書 或 不 會 獲 進 一 步考 步 考 慮 。 政 府 或 會 以 不 再 進 一 步 考 慮 有 關 標 書 或 按 該 標 書 的 「 現 狀 」 予 以 評審 評 審 , 代 替 要 替要 求 澄 清 或 提 交 進 一 步 資 料 或 文 件 。
8.2 第 8 . 1 ( b ) 條 不 涵 蓋 的 文 件 及 資 料 為 :
( a ) 投 標 文 件 訂 明 要 求 的 價 格 資 料 或 報 價 ;
( b ) 投 標 表 格 內 經 簽 署 的 「 應 約 履 行 」 ; 以 及
( c ) 投 標 文 件 內 訂 明 如 未 能 隨 標 書 同 時 或 在 截 標 日 期 或 之 前 遞 交 給 政 府 ,便 會 導 致 標 書 不 獲 考 慮 的 任 何 其 他 文 件 或 資 料 。
8.3 投 標 者 應 注 意 , 如 政 府 認 為 投 標 者 在 截 標 日 期 過 後 提 出 的 澄 清 或 資 料 , 對投 標 者 的 標 書 會 有 實 質 的 改 動 , 或 會 令 相 關 投 標 者 較 其 他 投 標 者 有 利 , 則無 論 該 類 澄 清 或 資 料 是 否 應 政 府 的 邀 請 而 提 交 , 政 府 將 不 會 考 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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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投標表格
要 求 索 取 資 料. 8.1 假 如 政 府 認 為 认 为 :
( a ) 有 必 要 就 任 何 標 書 尋 标 书 寻 求 澄 清 ; 及 / 或
( b ) 標 書 标 书 中 有 文 件 或 資 资 料 遺 遗 漏 ( 第 5.1 條 5 . 1 条 所 列 文 件 或 資 资 料 除 外 ) , 政 府 可 以 但 不 一 定 須 须 要 求 有 關 关 投 標 标 者 作 出 所 需 的 澄 清 , 或 提 交 所 需 文 件 或資 料 或 资料 。 如 政 府 提 出 此 等 要 求 , 投 標 标 者 須 须 在 五 七 ( 5 7 ) 個 个 工 作 天 或 其 他 指 定 限 期內 , 期 内 ,以 政 府 規 规 定 的 形 式 作 出 澄 清 或 提 交 資 资 料 或 文 件 。 假 如 投 標 标 者 未 能 應 要求 在 指 应 要 求 在指 定 限 期 前 提 供 全 部 資 资 料 或 文 件 , 或 在 須 须 作 出 澄 清 的 情 況 况 下 未 能 在 限期 限 期 前 作 出 澄 出澄 清 , 或 所 作 澄 清 被 政 府 認 為 认 为 不 可 接 納 纳 , 其 標 書 标 书 或 不 會 獲 進 会 获 进 一 步考 慮 步 考 虑 。 政 府 政府 或 會 会 以 不 再 進 进 一 步 考 慮 虑 有 關 標 書 关 标 书 或 按 該 標 書 该 标 书 的 「 現 狀 现 状 」 予 以 評審 评 审 , 代 替 要 替要 求 澄 清 或 提 交 進 进 一 步 資 资 料 或 文 件 。
8.2 第 8 . 1 ( b ) 条 不 涵 盖 的 文 件 及 资 料 为 :
( a ) 投 标 文 件 订 明 要 求 的 价 格 资 料 或 报 价 ;
( b ) 投 标 表 格 内 经 签 署 的 「 应 约 履 行 」; 以 及
( c ) 投 标 文 件 内 订 明 如 未 能 随 标 书 同 时 或 在 截 标 日 期 或 之 前 递 交 给 政 府 ,便 会 导 致 标 书 不 获 考 虑 的 任 何 其 他 文 件 或 资 料 。
8.3 投 标 者 应 注 意 , 如 政 府 认 为 投 标 者 在 截 标 日 期 过 后 提 出 的 澄 清 或 资 料 , 对投 标 者 的 标 书 会 有 实 质 的 改 动 , 或 会 令 相 关 投 标 者 较 其 他 投 标 者 有 利 , 则无 论 该 类 澄 清 或 资 料 是 否 应 政 府 的 邀 请 而 提 交 , 政 府 将 不 会 考 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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