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 50%时,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规定,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规定情形的可免除发出要约。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首次发售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50%的,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适用前述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管理人报告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并予公告。 以要约方式对本基金进行收购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本基金应当停牌。基金管理人披露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 的,于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以要约方式对本基金进行收购的,当事人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2/3 的,继续增持本基金的,可免于发出要约。 除上述情形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50%的,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列举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发出要约。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列举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本基金。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要约收购.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 50%时,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规定,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规定情形的可免除发出要约50%时,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应当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规定,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规定情形的可免除发出要约。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首次发售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50%的,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适用前述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首次发售方式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50%,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适用前述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管理人报告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并予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管理人报告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并予公告。 以要约方式对本基金进行收购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本基金应当停牌。基金管理人披露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 的,于次一交易日起复牌以要约方式对本基金进行收购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基础设施基金应当停牌。基金管理人披露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复牌,公告日为非 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以要约方式对本基金进行收购的,当事人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2/3 的,继续增持本基金的,可免于发出要约。 除上述情形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除上述情形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50%的,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列举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发出要约。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列举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本基金。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要约收购.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 50%时,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规定,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规定情形的可免除发出要约(1) 基本内容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本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份额的 50%时,继续增持本基金份额的,应当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规定,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但符合《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规定情形的可免除发出要约。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首次发售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50%的,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适用前述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首次发售拥有权益的本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份额 50%的,继续增持本基金份额的,适用前述规定。
(2) 要约收购的履行 被收购基础设施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公告管理人报告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并予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管理人报告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并予公告以要约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基金收购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基础设施基金应当停牌。基金管理人披露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以要约方式对本基金进行收购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本基金应当停牌。基金管理人披露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 的,于次一交易日起复牌以要约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基金收购的,当事人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以要约方式对本基金进行收购的,当事人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要约方式收购本基金份额的,其预定收购的基金份额比例均不得低于本基金份额的 5%。以要约方式收购基金份额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3) 要约收购的豁免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份额的 2/3 的,继续增持本基金的,可免于发出要约。 除上述情形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50%的,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列举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发出要约。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列举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本基金的,继续增持本基金份额的,可免于发出要约。除符合前述规定的条件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本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份额的 50%的,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列举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列举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本基金份额。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募集说明书
要约收购.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 50%时,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规定,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规定情形的可免除发出要约(1) 基本内容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本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份额的 50%时,继续增持本基金份额的,应当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规定,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但符合《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规定情形的可免除发出要约。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首次发售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50%的,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适用前述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首次发售拥有权益的本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份额 50%的,继续增持本基金份额的,适用前述规定。
(2) 要约收购的履行 被收购基础设施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公告管理人报告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并予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管理人报告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并予公告以要约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基金收购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基础 设施基金应当停牌。基金管理人披露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以要约方式对本基金进行收购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本基金应当停牌。基金管理人披露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 的,于次一交易日起复牌以要约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基金收购的,当事人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以要约方式对本基金进行收购的,当事人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要约方式收购本基金份额的,其预定收购的基金份额比例均不得低于本基金份额的 5%。以要约方式收购基金份额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3) 要约收购的豁免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份额的 2/3 的,继续增持本基金的,可免于发出要约。 除上述情形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50%的,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列举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发出要约。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列举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本基金的,继续增持本基金份额的,可免于发出要约。除符合前述规定的条件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本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份额的 50%的,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列举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列举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本基金份额。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要约收购.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 50%时,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规定,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规定情形的可免除发出要约50%时,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应当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规定,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规定情形的可免除发出要约。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首次发售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50%的,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适用前述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管理人报告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并予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管理人报告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并予公告。 以要约方式对本基金进行收购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本基金应当停牌。基金管理人披露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 的,于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以要约方式对本基金进行收购的,当事人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要约方式对本基金进行收购的,当事人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2/3 的,继续增持本基金的,可免于发出要约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二的,继续增持本基金的,可免于发出要约。 除上述情形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50%的,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列举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发出要约。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列举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本基金。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