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及規例 样本条款

規則及規例. 3.1 當公司為客戶執行台灣證券交易和台灣期貨交易時,所有適用規例,包括台灣證交所、櫃買中心、台灣期交所的規則、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及其他適用的法律、規則和規例,將對本公司及客戶具約束力。
規則及規例. 3.1 所有代本人/吾等進行的交易,將受不時修訂有關交易所之憲章、規則、附件、習俗及慣例,包括期交所規則、結算公司規則、有關法例及適用於有關交易所的司法區所有法律約束。 貴公司根據該等法律、規則、規例及指示而採取的所有行動均對本人/吾等具有約束力。 3.2 本人/吾等確認並同意在期交所屬下市場以外所進行之交易,須受到有關市場及交易所之規則而非期交所規則所規限,而由該等市場就有關交易而提供予本人/吾等之保障程度及類別,則可能與期交所規則所提供予本人/吾等之保障程度及類別有實質上之差異。 3.3 若 貴公司或 貴公司之相聯人士所犯的違責是關於任何在或將會在認可期貨市場交易的期貨合約而犯的及該等期貨合約的有連繫資產而犯的,以致本人/吾等蒙受金錢上的損失,本人/吾等知悉並接納其投資者賠償基金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只限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有關附屬法例內所規定的有效索償,並須受制於(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賠償限額) 規則)內所訂的金額上限,因此不能保證本人/吾等在因該等違責而蒙受的任何金錢損失,可以從投資者賠償基金中獲得全數、部分或任何賠償。 就一切在認可期貨市場以外之交易所進行的交易,若 貴公司或其相聯人士所犯的違責,本人/吾等知悉並接納有效索償將受有關交易所的規則約束。
規則及規例. 3.1 所有代本公司進行的證券交易,將受不時修訂有關交易所之憲章、規則、附件、習俗及慣例,包括聯交所規則、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有關法例及適用於有關交易所的司法區所有法律約束。 貴公司根據該等法律、規則、規例及指示而採取的所有行動均對本公司具有約束力。 3.2 若 貴公司或 貴公司之相聯人士所犯的違責是關於任何在或將會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或交易而犯的及該等證券的有連繫資產而犯的,以致本公司蒙受金錢上的損失,本公司知悉並接納其投資者賠償基金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只限於 (證券及期貨條例) 及有關附屬法例內所規定的有效索償,並須受制於(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賠償限額)規則) 內所訂的金額上限,因此不能保證本公司在因該等違責而蒙受的任何金錢損失,可以從投資者賠償基金中獲得全數、部分或任何賠償。 就一切在認可證券市場以外之交易所進行的證券買賣,若 貴公司或其相聯人士所犯的違責,本公司知悉並接納有效索償將受有關交易所的規則約束。
規則及規例. 4.1 在受某一交易所規則約束之一切交易中,華泰(香港)期貨將按其絕對酌情決定之條款及條件與或透過任何經紀或代理人,包括以任何方式與華泰(香港)期貨有關聯之任何人或一方訂立合約、發出指示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買賣。 4.2 除了本協議書之條款及條件以外,爲戶口所進行的一切交易須遵守適用的法例、規則和規例,以及華泰(香港)期貨或受其指示之任何經紀代表客戶或爲戶口進行買賣(不論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之該等交易所或市場(及其各自的結算公司,如有)之憲章、規則、規例、程式及習慣。倘若: (i) 本協議書之規定與 (ii) 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或者有關交易所、市場或結算公司的憲章、規則、規例、程式及習慣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之處,以後者爲準。 4.3 儘管有第 24 條的規定,客戶確認某些交易所或結算公司的規則可能包含使該交易所在某些情況下能夠平倉、行使抵銷權及采取該交易所認爲適當之其他步驟或多個步驟的組合。客戶同意,倘若任何有關交易所或結算公司采取在任何方面對戶口之某項交易或華泰(香港)期貨就戶口與任何經紀所訂立之任何合約有所影響之任何行動,則華泰 (香港)期貨可以采取其絕對酌情决定認爲適當之任何行動,以回應該行動或减少該經紀合約下之任何損失。客戶同意,華泰(香港)期貨所採取之任何及每項行動均對其具有約束力。 4.4 客戶確認明白客戶在各交易所或監管機構條例下, 持有一定規模的倉位時有向各交易所或監管機構報告的義務, 以及客戶應遵守各交易所或監管機構所建立的所有頭寸限制。各交易所和監管機構已爲各種商品合約規定了具體的需報告頭寸水準及頭寸限制, 這些級別隨時可能發生變化, 客戶應查閱各有關網站以確定具體的級別水準。客戶同意華泰(香港)期貨可能會自行對客戶賬戶設置交易限額,幷可能限制客戶通過華泰(香港)期貨執行、清算或持有倉位的數目。客戶同意 (i) 不作任何有超過此類限制的結果的交易; (ii) 華泰(香港)期貨可能要求客戶減少與華泰(香港)期貨的持倉頭寸; (iii) 華泰(香港)期貨可能拒絕接受建立新頭寸的訂單。無論是否有適用法律要求,華泰(香港)期貨可以强制執行以上限制。華泰(香港)期貨不承擔由于執行以上限制或 客戶超過適用限額有關的損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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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 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编: 被投诉人1: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 相关供应商: 地址: 邮编:

  • なお、税制が改正された場合等は、上記の内容が変更になる場合があります 詳細につきましては、税理士等の専門家にお問い合わせください。

  • 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 违约赔偿 14.1 除合同第 15 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 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 5%。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 响应报价 2.1 供应商应按照“第四章采购内容与要求”的需求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报价明细表”规定的格式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2.2 报价包括本项目采购需求和投入使用的所有费用,如主件、标准附件、备品备件、施工、服务、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培训、运输、保险、税款等。 2.3 响应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 2.4 对报价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 (1)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注: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 理财产品费用 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0.10%】(年化)。 在通常情况下,产品固定管理费按前一估值日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 再度入札 開札をした場合において、各人の入札のうち予定価格の制限に達した価格の入札がないときは、再度の入札を行う。 なお、直接入札における開札の際に、入札者又はその代理人等が立ち会わなかった場合は、再度入札を辞退したものとみなす。

  • 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 成长性指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收入增长率等; B、 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等; C、 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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