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和终止. (a) 合伙企业应当持续经营直至被清算和终止。合伙企业的解散应自以下任何事件的首先发生时开始:
(i) Kensington 基金启动解散程序;
(ii) 普通合伙人确定的,且经持有的投票权至少占 75%的有限合伙人批准的任何时间;
(iii) 普通合伙人退伙;
(iv) 有限合伙人投票一致通过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v) 持有 75%或以上投票权的有限合伙人投赞成票;或
(vi) 导致合伙企业根据法律(以未经本协议修改为限)解散的任何其他事件的发生。
(b) 在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应确定具体通知时间,以根据本第 13 条解散、清算和终止合伙企业事项通知有限合伙人,且该等通知无需在合伙企业进行资产清算前发出;但合伙企业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应在普通合 伙人退伙后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有限合伙人。
(c) 如果某一合伙人死亡、退休、被驱逐、不能胜任、退伙或被除名、破产或解散,或者转让其部分或全部权益,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