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的原因及益處 样本条款

訂立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的原因及益處. 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有利於本集團擴大租賃渠道、降低投資風險及減少財務壓力。通過向本集團提供的定制化融資租 賃服務解決方案,可有效增加本集團資產的流動性並優化其資產結 構。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但不包括關連董事)認 為,新融資租 賃框架協議的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董 事(不包括關連董 事)進一步認為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 的交易有利於本集團及深圳融資租賃集團合理配置及充分使用資產,為雙方提供資源共享及優勢相補,並有利於提升本公司的整體效益。 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能解 決本公司的資金需求、滿足設備生產等需求,並能充分利用深圳融 資租賃集團的資源和業務優勢,促進本公司的生產、營運及業務發展。獨立非執行董事進一步認為,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 易乃按正常商業條款於本集團的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由於 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項下的定價及條款屬公平合理,且程序屬合法,少數股東的利益亦無遭損害。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 易就本公司及全體股東而言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 整體利益。 除關連董事龍子平先 生、鄭高清先 生、汪波先 生、董家輝先生及余 彤先生已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有關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的 董事會決議案迴避投票外,概無任何董事於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擁 有重大利益或須就董事會決議案迴避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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