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交货. 合同签订且预付款到账后 120 天内设备到货完成,如因非乙方原因影响设备到货(如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延迟付款,以及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可按实际影响天数向后顺延。
设备交货.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采购相关设备及服务,详 见《设备采购清单及服务要求》(附件 1)。
设备交货. 承包商在设备交货的同时应提供设备的全套《设备使用手册》、相应配套的《软件 手册》和必要的网络安全措施。包括设备安装、运行、维护手册及生产商的测试标准。 在自来水厂试运行期间,应提供《设备运行操作手册》,上述资料均提供 4 套。
设备交货. 2.23.1 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均依据发包人的要求在温岭市南排工程(一期)各指定地点交货。
2.23.2 产品每次发货前 14 天,承包人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包人,并将所发运货物的清单、主要大件外形尺寸及重量等资料同时传真给发包人、工程师,由发包人、工程师根据土建等现场施工进度审核同意后发货。若因特殊原因,造成不能同意发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将该批设备成品存放在承包人仓库内,且要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费用不予补偿。
2.23.3 产品由承包人运输到工地指定地点。交接验收手续在工地指定交货地点办理。运杂费已包括在本合同报价中。卸车由安装承包人负责。
2.23.4 交接验收工作由发包人主持,由工程师、承包人的代表与安装承包人的代表共同进行检查、清点,并办理移交给安装承包人的手续,但并不免除任何承包人对交货产品存在质量、制造、设计、性能、零部件的完整性等各方面的缺陷和不合格的责任、违约责任和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2.23.5 交接验收时,如发现有丢失、撞损或变形现象,则应由承包人赔偿、修理或矫正,修复后是 否合格应经工程师复查认可。
2.23.6 对运输丢失构件的赔偿或对变形、撞损构件的修复所需的时间超过 10 天时,从第 11 天起按延期交付处理,且发现的损坏、错发或缺件等问题,有承包人负责查找原因,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如属缺件,承包人应无偿补全合格缺件。
2.23.7 相关货物交接需移交发包人、工程师、安装方各技术资料一套。
2.23.8 交接验收合格的,由工程师和发包人签发《交接验收合格单》视为完成交货。
2.23.9 智慧平台及各批子系统软、硬件在集成装配完毕,并由工程师和发包人签发《交接验收合格单》之后,方视为承包人将该批设备交付发包人,之前均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全部设备,并承担全部费用及毁损灭失的风险。现场验收合格的,由工程师签发《现场试验合格单》。
2.23.10 双方对设备或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根据责任分别承担。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选择检测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发包人有单方选择检测机构的权利,检测结果对承包人有约束力。
设备交货. XXXX 年 XX 月 XX 日前设备全部到货完成,如因非乙方原因影响设备到货(如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延迟付款等)可按实际影响天数向后顺延。
设备交货. 设备交货期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