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造. 9.1.1 甲方有权委托监造单位派出监造代表依照采购合同、技术协议“技术规范书”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及相关标准,对本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乙方应配合甲方组织的 监造及出厂前检验,按监造代表的要求及时、无偿提供合同货物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设计联络会纪要、图纸、工艺和检验记录、监造见证所需文件及该类货物生产能力等资 料和文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
9.1.2 乙方应为甲方的监造和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1) 有义务指派专人配合监造代表开展监造和检验工作的联络工作,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就相关事宜进行解答;
(2) 为甲方监造代表查阅与合同有关的乙方的技术标准、图纸及文件提供方便;
(3) 为满足监造工作的连续性,乙方为甲方监造代表在本合同货物生产、仓储等相关场所的监造工作提供方便;
(4) 乙方为监造人员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其中包括:办公室、计算机、网络、电话、打印机及传真机等。
9.1.3 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 乙方应及时向监造代表、项目管理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和整改方案,甲方监造代表及相关人员有权参与、跟踪检查整改工作并提出意见,乙方根据甲方监造代表的意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合同货物质量。
9.1.4 不论甲方监造代表是否参与了监造与检验或者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记录或报告,均不能免除乙方对合同货物质量应尽的义务,也不能代替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后甲方根据合同进行的现场检验。
设备监造. 买方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选派人员到卖方进行监造,如安排监造,则按以下条款执行。
5.7.1 监造方式: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 R 点、W 点、H 点。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卖方和买方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卖方复印 3 份,交监造代表 1 份。
5.7.2 当买方的监造人员对各阶段的试验和制造进行检查时,有权到生产设 备的车间和部门了解生产信息及查阅相关资料,并提出监造中发现的问题(如有)。卖方应向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5.7.3 监造并不减轻卖方的质量责任,不代替本买方对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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