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验收 样本条款
设备验收. 设备经调试安装结束后,由采购人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如发现货物短缺、质次、损坏、与招标文件及质量要求和标准、产地和规格等不符合问题,由供货方立即无条件为采购人调换或补齐,同时由供货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江阴市政府采购中心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验收情况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之一。
设备验收. 如买方认为设备外观破损或数量短缺的,应于接收设备时当即在发货单上书面写明;如买方对设备性能有异议的,应于收货后十(10)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设备已验收合格。
设备验收. 1、 产品到达现场后 15 日内,甲、乙双方根据同规定,对其包装、数量及外观 质量进行开箱检验;
2、 若甲方对产品质量有质疑,乙方接到甲方关于货到现场验收的通知后不能按期到达现场的,甲方有权自行进行开箱检验,乙方对甲方所举证的缺陷、缺件应认可。
设备验收. 设备验收在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参与下按国家有关的规定、规范进行;
设备验收. 按甲方相关流程验收。
设备验收. (1) 设备出厂前,采购人有权派人到工厂进行检验,中标人应在设备出厂前提供出厂检验项目指标测试程序和检验方法,供采购人参考,采购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改。采购人委托有关部门赴生产厂家按验收规程做出厂抽检验收,这种验收不能降低中标人的责任。所有的测试设备应满足测试要求并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
(2) 设备安装、调试达到功能规格需求书规定的指标后,可进行初步验收。验收规范(包括项目、指标、方式和测试仪器等)应由中标人在前一个月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人可根据合同及功能规格需求书和以及采购人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确认后形成验收文件作为验收依据。验收测试合格后,双方签署初验合格协议,设备进入试运行期。
(3) 设备经过试运行期,达到功能规格需求书的要求时,可进行最终验收。在试运行期间,由于设备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允许中标人更换或进行修复,但试运行期按要求延长。
(4) 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结束后,采购人组织最终验收。当满足以下条件时,采购人确认验收合格签署验收合格证: ⚫ 中标人已提供合同中签署的全部货物及完整技术资料; ⚫ 货物符合技术规格,性能满足要求; ⚫ 安装工程符合技术要求,系统性能满足要求,设备正常运行。
设备验收. 按厂方出厂标准及技术应答验收各项参数,达到或优于说明书和QA报告以及招标文件要求。
设备验收. 1. 设备验收采取单台和系统同时验收的方式。
设备验收. 7.1设备验收在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共同参与下按国家有关的规定、规范进行;
设备验收. 外观与数量点验: 本合同设备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现场交货的20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内,由 甲、乙方双方共同进行设备外观包装和数量的点验并签字存查,该字据不得作为设备的《验收文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