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验收. 设备经调试安装结束后,由采购人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如发现货物短缺、质次、损坏、与招标文件及质量要求和标准、产地和规格等不符合问题,由供货方立即无条件为采购人调换或补齐,同时由供货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江阴市政府采购中心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验收情况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之一。
设备验收. 如买方认为设备外观破损或数量短缺的,应于接收设备时当即在发货单上书面写明;如买方对设备性能有异议的,应于收货后十(10)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设备已验收合格。
设备验收. 3.1中标方应提供货物的设计技术规定、验收标准、安装技术规范,经采购方确认后,与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及双方签定的技术协议和合同的规定一起作为货物验收标准。投标人所投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政策的要求(如: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设备验收. (1) 投标人向采购人提供详细的设备供货清单,由采购人确认。当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的安装现场后,采购人和投标人依据设备供货清单共同对设备进行开箱检验,并对设备的数量、品质进行逐项检查。
设备验收. 7.1设备验收在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共同参与下按国家有关的规定、规范进行; 7.2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设备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采购人应作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采购人、中标人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因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7.3如果合同设备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因事故造成货物短缺、损坏,中标人应及时安排补货、换货,以保证合同设备安装的成功完成。换货的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7.4中标人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设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商标或版权。 否则,中标人须承担对第三方的专利或版权的侵权责任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8.
设备验收. 6.1设备验收在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参与下按国家有关的规定、规范进行;
设备验收. 所有设备完成调试并通过试运行至少60日后,中标人参照相关规范分别对设备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指标包含但不限于性能指标、联网验收及相关制度、记录和档案验收及试运行报告等。采购方与中标人根据调试结果共同编制设备验收报告并签名确 认。若仪器设备的配置和技术指标验收出现不合格项,中标方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解决并由采购人对该项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即认为该产品不合格,采购人随时有权要求更换、退货,中标方以合同金额的等额款项赔偿采购人。
设备验收. 按厂方出厂标准及技术应答验收各项参数,达到或优于说明书和QA报告以及招标文件要求。
设备验收. 1、外观与数量点验: 本合同设备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现场交货的20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内,由 甲、乙方双方共同进行设备外观包装和数量的点验并签字存查,该字据不得作为设备的《验收文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