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质量 样本条款

设计质量. 1) 设计人应完善设计质量管理,设计文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其中,施工图设计还应符合《南京大学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指南-2017》相关要求),及时发现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正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错误,及时弥补设计文件中出现的疏漏。若因设计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设计人除必须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若因重大设计质量问题导致发包人损失严重的(指各项设计疏漏、错误、变更导致工程实际造价超出预算金额10%以上),设计人除应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应根据所造成损失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2) 设计中所涉及的工程施工工艺、方法、技术及材料原则上应采用成熟工艺、方法、技术及通用材料,在确保投资控制和工程质量、满足使用功能需求的前提下,经发包人认可,可适当选用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 设计人在设计中采用的新材料和工艺,需同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设计参考资料。对可能涉及市场独家或垄断性供应,设计人应提前书面告知发包人,否则由此导致成本超出发包人预算而引起的设计修改,发包人不再支付修改费用,如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予以承担。 3) 设计人在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时,应同时提交主要材料设备清单作为材料选型的依据, 主要材料设备清单须详细阐明拟使用材料设备的名称、材质、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色彩、纹饰、数量、价格等要求。材料选型过程中设计人应予以配合。材料选型确定后,设计人须在保证材料选型的前提下严格按照经发包人核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选型论证表》开展施工图设计。 4) 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加强与发包人的沟通协调,分阶段、分区域、分专业、多频次提交和改进设计方案,力求减少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工程开工后的原有设施拆除阶段,设计人员应认真进行勘察设计核对,针对原有设施拆除后的现场情况及时对原设计方案做出必要的调整;方案调整时,应与发包人充分沟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做好投资控制工作,原则上应在原施工预算范围内进行设计方案调整。 5) 原则上工程进入施工建设阶段应不再发生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的变更除外。若设计人坚持要求变更,须报请南京大学建设工程变更评审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其中,变更估算金额超出南京大学建设工程变更评审委员会审批权限的,须报请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方可实施。若由于设计缺陷导致工程承包人无法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正常施工而引发设计或工程变更,责任方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冗余乙供材损失。 6) 维修、改造及装修工程的设计设计人应在设计前做好资料查阅和现场勘察工作,采取局部拆除、节点检查、走访调查、座谈调研等形式尽可能多地掌握工程维修、改造、装修前的使用现状和使用单位的维修、改造、装修需求;勘察调研过程中发包人应尽可能予以配合。(建议删除)
设计质量. 设计成果必须符合专业设计规范及招标人要求;
设计质量. 1、 设计必须满足招标人提出的功能要求及采购需求(不仅限于本要求) 2、 设计文件应切合实际,达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便于操作, 方便维护。设计文件必须完整、准确、详尽、规范。 3、 投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承担本项目的设计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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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供应商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天内。 采购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供应商 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审定完毕;若采购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供应商进行修正,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应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采购人应在七日内对供应商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

  •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现行国家标准和浙江省标准、国家强制性规范、 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 記入例 実労時間」欄は,従事者ごとに実労時間の合計記入し,その下の段に,深夜勤務を行なった時間数を括弧書きで記入すること。ただし,深夜勤務時間帯は 22 時から 5 時までとする。

  • 試用期間 会社は、前条により派遣社員と雇用契約を結ぶときに、最長 14 日間の試用期間を設けることがある。

  • 投资理念 本产品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状况和资金供求的深入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 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 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 《证券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经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且于次一工作日进行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累计收益支付时,当日净收益大于 0 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 0 时,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 0,若当日净收益小于 0 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5、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 本基金同类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相關費用 保 管 費 ( 年 率 ) :0.30%Xxx(已於基金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需另行支付。)經(管)理費(年率) :

  •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