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人责任 样本条款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 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负责。
设计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设计人责任. 对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 9.1.1、9.1.2、9.1.4 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设计人 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交付设计文件时,设计人从应提交日期(按本合同第 六条规定)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赔偿设计费总额的 3‰,作为未按期交付文件违约金,但未按期交付文件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设计 费总额 20%。设计人应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设计人责任. 4.1 设计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政府审批部门有关本工程的文件及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进行工程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符合当地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资料(含图纸等),并对其负责。发包人或政府部门及委托的相关单位组织对设计人工作或工作成果的任何形式的审查,均不免除或减轻设计人的责任。 设计人采用适合我国国情的外国先进技术和材料设备,而我国尚无该项规范或技术规则时,可参照国际相关规范或规则使用,但须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复。
设计人责任. 5.2.1设计进场时应复核地形图。根据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设计。
设计人责任. 6.2.1 本项目设计负责人: ;执业资格: 。
设计人责任. 6.2.1 项目设计负责人: 彭凌 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设计人责任. 8.2.1 设计人应按国家强制规定和现行技术规范、强制标准进行设计并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每逾期交付 1 天,支付 2000 元/天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的,自第 11 日开始支付 4000 元/天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设计人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暂未解除合同的,不影响发包人继续要求设计人依约承担责任。 发包人依约或依法解除本合同的,除按本合同明确约定处理外,发包人还可要求设计人退回已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不足弥补发包人损失,设计人还应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