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30 年。
6.2.3 设计人按本合同
设计人责任. 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 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 并对其负责。
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
设计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设计人责任. 对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设计规范、规程及标准
6.2.3 新建建筑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已批准的设计作重大修改、增加或删除。
6.2.2 设计人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固定专业人员或团队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咨询和修改工作并直到工程竣工为止,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和工期损失。
6.2.3 设计人在设计成果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指向或者指定使用某一种产品、某一个品牌、某一个厂家。设计成果不应在技术要求,参数设置上引用或者限制某一个或某一些产品、品牌、厂家。
6.2.4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及地方现行各专业规范、规定和技术标准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 —27—2007)。
6.2.5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符合相关规定。
6.2.6 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7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做出相应的调整、补充,直至审查通过,其发生的设计、调整费用由设计人负责。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经发包人签订设计阶段确认函后,若发包人提出颠覆性修改,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前述“颠覆性修改”是指,设计人已经移交施工图纸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又彻底推翻原设计文件需要设计人重新设计的情形。对于方案设计的变更及施工图纸的局部变更、补充设计等非颠覆性修改,设计人应无偿提供服务、出图和提交设计文件。
6.2.8 设计人提交施工图等文件后应负责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现场设计服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并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规定签署验收意见。同时在施工期间,设计人应于接收到发包人通知24小时内无偿到现场技术指导并解决施工进行现场的相关设计问题,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在设计方面的咨询,否则视为违约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2.9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设计人应于全部赔偿。
6.2.10 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向工地派驻常驻技术服务人员,在不同的施工阶段派驻不同专业人员,随时解决处理现场的设计技术问题及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的签证,并由设计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派驻现场的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含5年)工作经验,符合现场专业要求并具备现场跟进及发现问题、现场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如现场代表达不到上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否则扣除总设计费10%作为违约金。现场代表如有事离开,须经发包人同意,否则每离开一天扣500元/人设计费作为违约金。设计人需向发包人提交进行本工程设计的专业负责人名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并取得发包人同意。工程结束之前,设计人应保证该工程主要设计人员的稳定,以确保设计后期服务的质量。若发包人认为设计人的设计人员或负责人资质、能力不符合发包人要求时,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予以更换,设计人不得拒绝。
6.2.11 设计人对设计深度和质量负责,对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适用性、可靠性、经济合理性及设计时限(或进度)负责,发包人、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的审查并不减少设计人的责任。如因设计文件未获政府批准,还应承担反复修改设计的工作与责任。
6.2.12 设计人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且来源唯一、或含有专利技术,或需要供应商研发的,则应在设计文件中说明并尽早函告发包人,并提供专门报告给发包人予以论证说明。报告需包含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分析,并附至少三个成功实施工程案例;一般材料选用和设备系统的设计,则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就提出有关技术参数及其建议的设备型号和规格;所选用的设备的型号规格和参数须满足三家及以上产品制造商。
6.2.13 本合同项下的设计成果归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设计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6.2.14 如发包人对工程进度有其他特殊要求,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设计人应根据总的工程进度要求制定更为具体可行的设计进度计划,总的原则是应满足发包人对整个工程的进度要求。
6.2.15 对于设计成果的报审报批,设计人指定专人负责协助配合设计文件的报建工作。配合进行各类审查、研讨会、专家评审会设计文件的送达工作。有必要时,应按要求在设计阶段派驻专人到协助发包人完成报建等前期工作。设计人应对设计技术和设计图纸全面负责并保证设计文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后续施工图的报审报批,设计人也应在技术上起指导作用。
6.2.16 乙方应在施工图完成时做各专业综合设计工作,并完成综合管线布置图和完成后的各房间层净高汇总表。如因此项工作不到位造成结构返工或加固、严重违反强规强条、消防不能验收等情形,甲方有权扣除返工费的20%,作为设计人的违约金。
6.2.17 未包含到此次中标范围内的深化及修改部分,乙方应配合提供相应的设计条件、设计参数,并负责审核工作。
6.2.18 乙方应严格按照每个场馆业主给定估算金额进行限额设计,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研究,有效地进行投资控制,确保项目总概算、施工图预算等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符合设计限额要求。如需超出必须说明理由,并征得业主同意,否则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修改设计内容。
6.2.19 在出施工图前须提供电子版,乙方应多次到项目所在地与当地预决算人员核对项目造价,保证造价的真实性,应与当地实际价格相符,并在给定的限额范围内,否则无条件修改原设计。
6.2.20 所有设计分项均需甲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确认后进行设计,如不能按照甲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设计,甲方有权另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费用由乙方承担。
6.2.21 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经调整、补充两次后仍不能通过审查,视为设计人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应退还发包人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赔...
设计人责任. 6.2.1 项目设计负责人: 彭凌
6.2.2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
6.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按现行的国家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6.2.4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6.2.5 设计人按本合同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负责前期手续报批资料准备以及后续服务,必须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9.2.2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
设计人责任. 4.1 设计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政府审批部门有关本工程的文件及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进行工程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符合当地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资料(含图纸等),并对其负责。发包人或政府部门及委托的相关单位组织对设计人工作或工作成果的任何形式的审查,均不免除或减轻设计人的责任。 设计人采用适合我国国情的外国先进技术和材料设备,而我国尚无该项规范或技术规则时,可参照国际相关规范或规则使用,但须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复。
4.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4.3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依据文件及设计的基础资料后,应仔细阅读,如发现任何不明晰、失误或缺陷,应在7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设计人对发包人提供资料的理解的准确性自行负责。
4.4 设计人应在本合同签订
设计人责任. 6.2.1 本项目设计负责人: ;执业资格: 。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按国家颁布的现行工程设计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执行。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按国家颁布的现行工程设计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执行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