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货物、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样本条款

证明货物、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证明货物、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3.3 对照招标文件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已对采购人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要求的偏差和例外。 13.4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13.5 如果因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证明货物、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4.7.1 按照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所有货物(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等,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包括: (1) 货物(服务)主要性能的详细描述; (2) 保证所投货物(服务)正常、安全、连续运行期间所需的所有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 4.7.2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7.3 投标人必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服务)、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投标人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
证明货物、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8.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8.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8.2.1 货物和服务主要技术指标、品质、性能和服务内容及承诺的详细说明。 8.2.2 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8.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和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8.3 投标人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参照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承诺不以上述参考牌号或分类号作为评标时判定其投标是否有效的标准。 8.4 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得为对招标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制。
证明货物、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证明货物、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4.3 对照招标文件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已对采购人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要求的偏差和例外。 14.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证明货物、服务的合格性的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投标将认定为无效投标。 14.5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14.6 如果因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证明货物、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 投标方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服务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证明货物、服务合格性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它包括但不限于: 13.2.1 货物、服务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及技术偏离表。 13.2.2 货物、服务从采购人验收后开始使用至技术规范中要求或投标方承诺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如需要),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3.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申明与技术规范要求条文的偏离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方必须提供所投产品或服务的具体参数值。 13.3 投标方在阐述上述第 13.2.3 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要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产品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方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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