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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和定标 样本条款

评标和定标. 21.2.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
评标和定标. 5.5.2.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进行评估、比较和定标。 5.5.2.1.1 综合评分法
评标和定标. 18.2.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相关资料明细表”中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 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进行评估、比较和定标。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初步选定入围投标商,由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综合审查投标人资质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资格要求,符合者将作为有效标,并进入第二步评标。不符合,其投标作为无效标,不能进入第二步评议。
评标和定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本次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和条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服务、效率、公正、权威”的工作宗旨进行评标,最终确定中标方。 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工作,通常采用封闭评标方式。评标期间的对外联系、会务工作,以招标代理机构为主负责。在评标期间,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安排评标委员会与投标厂商的技术和商务询标。评标、定标程序: 1. 阅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 确定商务、技术方面偏离,拟定询标方案; 3. 技术、商务询标(仅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询标,不得对招标文件作实质修改),询标可视具体情况安排一次或多次; 4. 定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次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和条件确定中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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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起草,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认可,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 评标委员会 27.1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7.2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进行审查、询标、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询标。 27.3 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况时,或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宣布废标。 27.4 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向采购人提出经评标委员会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

  • 评标步骤 资格性审查: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详见《资格性审查表》。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符合性审查。

  • 评标依据 23.3.3.1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3.3.3.2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 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项目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 评标程序 6.1 评标前的准备工作 (1) 全体评委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了解评委应履行或遵守的职责、义务和评标纪律。 (2) 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采购人代表可对本项目的背景和采购需求进行介绍,介绍材料应以书面形式提交(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介绍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

  • 评标准备 ‌ 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