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试与启动 样本条款

调试与启动. ‌ 7.1 调试及启动方案 总承包人应按照国家、行业、本合同所规定的有关要求及适用法律的规定对设备和系统进行调试。 总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协商,以使光伏发电系统并网后能最大限度地发电和提高效率。 总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之前编制调试方案,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继电保护定值计算,出具报告书,提交发包人审查,但不免除总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调试方案在各方面均须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调试与启动. ‌ 6.1 调试及启动方案 6.1.1 总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进度给出的节点日期进行光伏发电系统调试和测试,并在首次调试开始前 10 天提交调试和测试方案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6.1.2 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接到总承包人调试和测试方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书面回复同意或修改意见。 6.1.3 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需要修改的书面意见后 3 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履行手续合格后按计划实施调试和测试方案。 6.1.4 调试分包商 (1) 总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规定选择有资质专业调试单位(简称“调试分包商”)负责工程的调试、整组启动和光伏系统并网前后的测试。总承包人应提前 10 天将拟选择的调试分包商名单和各调试分包商的编制的调试方案报给发包人。最终确定的调试分包商须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选择的调试分包商并不免除总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2) 调试分包商可以采用联合体形式,但联合体成员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联合体主办人应具有相应调试资质,并独立或作为联合体主办人至少承担过 2MW 级及以上光伏发电系统工程并已经投入运行的调试单位。 (3) 总承包人应对调试分包商的调试方案、程序、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协调工作,包括调试、测试进度、安全等。总承包人应对调试分包商的调试质量、安全和进度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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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结算方式 本协议为统一协议,不涉及结算问题,双方将在签订具体交易协议时约定结算方式。

  •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 備 考 この基準に記載されていないもの及びこの基準により難いものは県との協議により適宜決定する。

  • 评分细则 本项目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产品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競争参加資格 (1) 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以下「予決令」という。)第70条の規定に該当しない者であること。 なお、未成年者、被保佐人又は被補助人であって、契約締結のために必要な同意を得ている者は、同条中、特別の理由がある場合に該当する。 (2) 予決令第71条の規定に該当しない者であること。 (3) 原子力規制委員会から指名停止措置が講じられている期間中の者ではないこと。 (4) 令和01・02・03年度(平成31・32・33年度)環境省競争参加資格(全省庁統一資格)「物品の販売」の「A」、「B」又は「C」の等級に格付けされている者であること。 (5) 入札説明書において示す暴力団排除に関する誓約事項に誓約できる者であること。

  • 评分办法 合同数量增减变更:合同商谈时,买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货物数量进行适当调整。数量增减幅度在 10%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