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股權協議 样本条款

購股權協議. 協議實質條款將簽署如 下: 日期 二零零八年一月七日
購股權協議. 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五日,鑒於最近在該公告日期後市場出現波動,亦為更大地保障獲得天津發展股東在股東特別大會上批准建議交易,天津港發展宣佈與天津發展及Leadport 簽訂購股權協議。根據購股權協議,天津港發展已於建議配售同時授予Leadport 認購購股權股份的權利,可在交割後令天津發展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 Learder Top Investments Limited 及Leadport 增持於天津港發展的權益至不超過天津港發展經擴大已發行股本之21%。
購股權協議. 根據購股權協議向Leadport 發行購股權股份將構成天津港發展的關連交易,而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6 及 14A.31 條,天津港發展將須遵守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目標集團將於交割時成為經擴大天津港發展集團的一部分,因此經擴大天津港發展集團與其關連人士(包括賣方及╱或其聯繫人)之間的交易將成為經擴大天津港發展集團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的上限按上市規則第14.07 條界定的相關百分比將為 0.1% 或以上但低於2.5%,此等交易將須遵守上市規則下的申報及公告規定,但可獲豁免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非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的上限,按上市規則第14.07 條界定的相關百分比將為 2.5% 或以上,此等交易將須遵守上市規則下的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目標集團將於交割時成為經擴大天津港發展集團的一部分,根據上市規則,目標集團與賣方及╱或其聯繫人訂立的已存在土地租賃協議將成為經擴大天津港發展集團的持續關連交易。因此,天津港發展將根據上市規則遵守適用申報及披露規定。倘土地租賃協議有任何變更或續期,天津港發展必須就於 有關變更或續期後進行的所有持續關連交易而全面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的一切適用申報、披露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華富嘉洛(天津港發展獨立董事委員會的獨立財務顧問)及天津港發展獨立董事委員會認為,非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包括該等交易的有關上限及條款)均是在天津港發展及目標集團的正常及日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屬公平合理及符合天津港發展股東的整體利益。進一步資料請參閱本通函「華富嘉洛函件」。 根據上巿規則,任何於建議交易、購股權協議及非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的天津港發展股東及其聯繫人均將放棄就批准該等交易的決議案投票。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天津發展及其聯繫人(包括天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Learder Top Investments Limited 及Leadport)於天津港發展股東大會上控制或有權行使控制合共約68.02% 的投票權,並將於天津港發展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有關決議案放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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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 この項(この号を除く の規定により一般競争に参加できないこととされている者を契約の締結又は契約の履行に当たり、代理人、支配人その他の使用人として使用したとき。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告知義務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本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本保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本保險契約。

  •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 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代理机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 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事宜等)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一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后,更正公告将作为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的书面形式。 3. 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 件。 4.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 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 個人情報の取扱い 個人情報の取扱い)

  •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個人情報保護 加入者個人情報の取扱い)

  • 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