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 样本条款

财产损失. 所称财产损失,是指有形财产的实际损坏、灭失、毁减,包括所造成的财产丧失使用功能,但不包括在没有发生上述损坏、灭失、毁减情况下的纯粹财务损失。
财产损失. 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财产损失. 对下列各项造成的“财产损失”: 由“记名被保险人”所有、占有或租借的财产,包括“记名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个人,机构或实体为任何原因,包括为了预防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
财产损失. 指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坏,包括所引起的该财产不能使用;或有形财产虽未受实质损坏但已丧失使用价值。
财产损失. 是指有形财产遭受物理性损毁、灭失的情形。
财产损失. 但上述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必须是因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产品而引起,且发生(请 ⚫ 在保险期间内; ⚫ 在地域限制范围内;
财产损失. 对以下各项造成的“财产损失”: (1) 您拥有、租借或占有的财产,包括您或任何其他人、组织或实体,由于任何原因维修、更换、增强、恢复或者保养 该财产,所产生的费用或支出,包括防止人身伤害或他人财产损失; (2) 您出售、出送或废弃的场所,如果“财产损失”是由该场所任何部分所造成的; (3) 您借用的财产; (4) 被保险人照管、看管或控制的动产; (5) 您或直接或间接代表您工作的任何承包人或分包人在不动产的特定部分进行工作,如果“财产损失”是由该工作所引起的;或者 (6) 由于“您的工作”对其不正确的操作,导致必须修复、修理或更换任何财产的特定部分。 本除外责任的第(1), (3)和(4)项不适用于租借给您,不超过连续 7 日的场所,所导致的“财产损失”(火灾所导致的损害除外),包括该场所所含物品。在第三节-赔偿限额中载明适用于您承租的场所损坏之赔偿限额。 在场所属于“您的工作”,且未曾被您占有、出租或为出租的情况下,本除外责任的第(2)项不予适用。 本除外责任的第(3), (4), (5)和(6)项不适用于铁路旁轨使用协议下应承担的责任。 本除外责任的第(6)项不适用于“产品—完工操作风险”中所包含的“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 但上述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必须是因被保险人的活动而引起,且发生(请见损失的定义) ⚫ 在追溯日期之后; ⚫ 在地域限制范围内; ⚫ 且针对有关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提出索赔。
财产损失. 本保险不适用于因任何有形财产遭受实际的、声称的或潜在的物理损害,或实际、声称或可能失去使用价值,而造成的任何实际或声称的财务损失,无论本保险在该实际的、声称的或潜在的物理损害未发生或未失去其使用价值时,是否会承保全部或部分此类实际或声称的财务损失。
财产损失. 对以下各项造成的“财产损失”: (1) 您拥有、租借或占有的财产,包括您或任何其他人、组织或实体由于任何原因维修、 更换、增强、恢复或者保养该财产所产生的费用或支出,包括防止人身伤害或他人财产损失; (2) 您出售、出送或废弃的场所,如果“财产损失”是由该场所的任何部分造成的; (3) 您借用的财产; (4) 被保险人照管、看管或控制的动产; (5) 您或直接或间接代表您工作的任何承包人或分包人正对其从事操作的不动产的特定部分,如果“财产损失”由该操作引发;或者 (6) 由于“您的工作”对其不正确的履行,导致必须修复、修理或更换的任何财产的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