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主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同 样本条款

责任免除 主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同. 若主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1)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不孕不育、妊娠、避孕及绝育手术; 2)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3)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4) 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5)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6)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7) 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 8)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9)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1) 根据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不须医疗运送或送返而被保险人坚持进行的医疗运送或送返; 12)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3)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和送返费用; 14)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诊医生的意见,可以被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责任免除 主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同. 若主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1) 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不孕不育; 2) 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3)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4)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5)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6)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7) 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 8)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9)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0)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11) 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责任免除 主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同. 若主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1) 任何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2) 被保险人接种疫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不孕不育、妊娠等所产生的费用; 3) 因脊椎病、避孕或绝育手术、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药物过敏的治疗费用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责任免除 主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同. 若主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1) 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2)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3) 非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 4)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5)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6)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7) 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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