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和赔偿 样本条款

责任和赔偿. 14.1 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或通过另一方主张任何间接性、偶然性、结果性、信赖的或特殊的损害或收入的损失、数据的损失、储蓄的损失或任何形式利润的损失负责,无论在合同,保证,严格责任还是侵权,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过失,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在任何情况下,任一方均不对因服务、产品或除任一方及其员工和代理以外的任何人的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14.2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CMI 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索赔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总费用总额的 100%。 14.3 供应商应向 CMI 赔偿因供应商、其员工或代理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任何疏忽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直接损害、成本、责任、开支和损失。 14.4 如果供应商的雇员或代理人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受到伤害,CMI 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免除这些伤害的责任。
责任和赔偿. 除了因租借硬件的构造错误或功能异常而造成损害,导致违背 SISW 在硬件条款第 7.6 节中所作 出的明示保证之外,客户需要对租借硬件的使用、误用或疏忽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包括人员或财产事 故。客户应使 SISW 免受任何及所有因对租借硬件的误用或疏忽而引起、与之相关或由此导致的索赔、起诉、诉求、诉讼、损害、损失、增加的税收、负债和费用,包括法庭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硬件条款或协议到期 或因任何原因终止后,本节规定继续有效。
责任和赔偿. 客户应对本硬件条款中明示保修范围内所有硬件损坏负责。客户应向西门子赔偿任何与硬件使用或相关过失相关的第三方索赔、损害赔偿、罚款和费用(包括税费增加、律师费和开支)。本条规定在协议到期或因任何原因终止后继续有效。
责任和赔偿. 在本节末尾插入以下免责声明:
责任和赔偿. 无论客户基于何种依据提起索赔,IBM 对于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索赔应承担的全部责任限于客户的实际直接损害,赔偿额累计不超过客户为受指控的产品或服务已向 IBM 支付的金额(如为持续性收费,则以 12 个月的收费为限)。IBM 不对任何特殊的损害、附带的损害、惩罚性的损害、间接的或后果性的经济损失,或利润损失、业务丢失、价值损失、收入损失、商誉损失或预期节省损失承担责任。以上限额也适用于 IBM、其子公司、分包商、子处理机构和供应商,是 IBM、其子公司、分包商、子处理机构和供应商共同承担的最大限额。 i) 以下段落中提及的向第三方的付款; ii) 根据适用的法律不能加以限制的损害赔偿。 (i) 书面通知 IBM, (ii) 提供 IBM 所要求的信息,并且 (iii) 允许 IBM 控制辩护与和解(包括止损措施)并在此过程中合理配合。 (1) 非 IBM EP; (2) 非由 IBM 提供的物品;或者 (3) 客户的内容、材料、设计、规格导致的违法或侵犯第三方权利,或 客户使用 IBM 产品的非当前最新版本或发行版(如客户使用 IBM 产品的最新版本或发行版可以避免侵权指控)。每个非 IBM 程序都由随附的第三方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条款管辖。IBM 不是第三方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该协议项下的责任。
责任和赔偿. 无论任何一方的原因、疏忽或过失,每一方均对其自有员工的死亡或受伤以及自身财产的损失或损坏负责。双方承诺就此类索赔或费用相互赔偿。海油发展应负责 FPSO 及其雇用的设施造成的污染和所有损害;SKI 负责井口及其雇用的设施造成的污染和所有损害。 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负责。海油发展对 SKI 的所有损害赔偿的最大累计责任以及由服务协议引起的任何类型的赔偿责任,以海油发展在每种情况下从保险公司收到的保险赔偿结算的实际总额为上限。海油发展应在收到赔偿金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赔偿金转移给 SKI。
责任和赔偿. 8.1 在相关国家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亨斯迈不对买方或任何第三方遭受的收益损失或间接的损害。 8.2 尽双方所知,买方因亨斯迈的重大过失或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不应超过争议货物的发票金额。鉴此,如果亨斯迈依法有义务支付赔偿金,该等赔偿金不应超过造成损害的货物的发票金额或( 如货物已投保)保险公司实际支付给亨斯迈的金额两者中的较低者。
责任和赔偿. 在第一段的第一句末尾添加以下内容:
责任和赔偿. 法国、德国、马耳他、葡萄牙和西班牙 - 请在“超过”后面在“金额”前面插入:以下两者中较大者:€500,000(五十万欧元)或 爱尔兰和英国 - 请使用以下内容替换短语"最高达到已付金额”:最高达到已付金额的 125% 适用法律以及地理范围 - 请使用以下内容替换短语“进行交易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对于通过互联网交付的服务,客户的业务地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安哥拉、巴林岛、博茨瓦纳、布隆迪、埃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冈比亚、加纳、约旦,肯尼亚、科威特,利比里亚、马拉维、马耳他、莫桑比克、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卡塔尔、卢旺达、圣多美与普林希比、沙特阿拉伯、塞拉利昂、索马里、坦桑尼亚、乌干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西岸/加沙、也门、赞比亚和津巴布韦:英国法律; 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芬兰法律;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法律;
责任和赔偿. 无论本协议有其他任何约定,在本协议或《物流服务补充协议》项下乙方的赔偿责任(不论是由于其过错、违反本协议约定、错误陈述或其他情形)累计总额不超过 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