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财产价值发生变化的后续安排. 4.1 本合同签订后及主债权有效存续期间,如在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持续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 11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出质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追加担保物,以使质押财产的价值与本期债券未偿还本金的比率高于 130%;追加的资产限于光华科技人民币普通股,追加股份的价值为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光华科技收盘价的均价。在出现上述须追加担保物情形时,出质人应追加提供相应数额的光华科技人民币普通股作为质押财产,以使质押财产的价值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