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题处理. 乙方提供的产品在甲方进厂检验、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以及乙方在与甲方的业务往来各个环节存在不良行为的,乙方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体系内通报。具体处置细则如下: 6.1.1 进货检验过程中工装不合格的处置: 6.1.1.1 返工工装:对于轻微质量缺陷,经甲方技术质量部组织评审确认返工能够现场修复解决,且规定了返工指导标准、再检验标准的产品,定义为返工工装。 返工工装原则上由乙方在甲方现场返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时费、材料费)由乙方承担。返工的工装,需做降价处理,降价幅度在返工工装原总价的5%—10%的幅度内确定,并按照降价后的价格支付货款,年周期内重复发生的加倍考核。其中: 1) 该批返工工装单件进货结算价值≥50000元时,按5%确定; 2) 该批返工工装单件进货结算价值<50000元,≥10000元时,按6%确定; 3) 该批返工工装单件进货结算价值<10000元时,按10%确定。 6.1.1.2 退货:工装存在不可接受的质量不合格项,经甲方技术质量部组织评审确认,不能现场返工的工装,定义为退货工装。因退货所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潜在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按该批次产品总价值的10%-30%对乙方进行考核,年周期内重复发生的加倍考核。其中: 1) 该批退货工装单件进货结算价值≥50000元时,按10%确定; 2) 该批退货工装单件进货结算价值<50000元,≥10000元时,按20%确定; 3) 该批退货工装单件进货结算价值<10000元时,按30%确定。 乙方退货后未按要求对工装进行处理即重新入库,造成同样问题二次不合格的,视情况追加5000-50000元的考核。 6.1.2 现场使用中工装不合格的处置: 6.1.2.1 因乙方工装上场首件验证不合格,由甲方技术质量部组织技术、制造、使用部门鉴定为乙方责任后,原则上按6.1.1.2条款处理,甲方使用单位所发生的动能费用、工人工时、材料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6.1.2.2 工装实际使用寿命达不到承诺寿命时,按(承诺寿命-实际使用寿命)/承诺寿命×合同价 扣款,同时甲方将对重复切换模具及生产停顿造成的工时浪费,对乙方进行考核,相应切换下场的整套工装考核金额见下表,年周期内相同品种模具问题重复发生的加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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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处理. 乙方提供的产品在甲方进厂检验、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以及乙方在与甲方的业务往来各个环节存在不良行为的,乙方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体系内通报。具体处置细则如下:
6.1.1 进货检验过程中工装不合格的处置:
6.1.1.1 返工工装:对于轻微质量缺陷,经甲方技术质量部组织评审确认返工能够现场修复解决,且规定了返工指导标准、再检验标准的产品,定义为返工工装。 返工工装原则上由乙方在甲方现场返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时费、材料费)由乙方承担。返工的工装,需做降价处理,降价幅度在返工工装原总价的5%—10%的幅度内确定,并按照降价后的价格支付货款,年周期内重复发生的加倍考核。其中返工工装原则上由乙方在甲方现场返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时费、材料费)由乙方承担。返工的工装,需做降价处理,降价幅度在返工工装原总价的 5%—10%的幅度内确定,并按照降价后的价格支付货款,年周期内重复发生的加倍考核。其中:
1) 该批返工工装单件进货结算价值≥50000元时,按5%确定该批返工工装单件进货结算价值≥50000 元时,按 5%确定;
2) 该批返工工装单件进货结算价值<50000元,≥10000元时,按6%确定该批返工工装单件进货结算价值<50000 元,≥10000 元时,按 6%确定;
3) 该批返工工装单件进货结算价值<10000元时,按10%确定该批返工工装单件进货结算价值<10000 元时,按 10%确定。
6.1.1.2 退货:工装存在不可接受的质量不合格项,经甲方技术质量部组织评审确认,不能现场返工的工装,定义为退货工装。因退货所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潜在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按该批次产品总价值的10%-30%对乙方进行考核,年周期内重复发生的加倍考核。其中退货:工装存在不可接受的质量不合格项,经甲方技术质量部组织评审确认,不能现场返工的工装,定义为退货工装。因退货所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潜在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按该批次产品总价值的 10%-30%对乙方进行考核,年周期内重复发生的加倍考核。其中:
1) 该批退货工装单件进货结算价值≥50000元时,按10%确定该批退货工装单件进货结算价值≥50000 元时,按 10%确定;
2) 该批退货工装单件进货结算价值<50000元,≥10000元时,按20%确定该批退货工装单件进货结算价值<50000 元,≥10000 元时,按 20%确定;
3) 该批退货工装单件进货结算价值<10000元时,按30%确定该批退货工装单件进货结算价值<10000 元时,按 30%确定。 乙方退货后未按要求对工装进行处理即重新入库,造成同样问题二次不合格的,视情况追加5000乙方退货后未按要求对工装进行处理即重新入库,造成同样问题二次不合格的,视情况追加 5000-50000元的考核50000 元的考核。
6.1.2 现场使用中工装不合格的处置:
6.1.2.1 因乙方工装上场首件验证不合格,由甲方技术质量部组织技术、制造、使用部门鉴定为乙方责任后,原则上按6.1.1.2条款处理,甲方使用单位所发生的动能费用、工人工时、材料费全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技术质量部组织技术、制造、使用部门鉴定为 乙方责任后,原则上按 6.1.1.2 条款处理,甲方使用单位所发生的动能费用、工人工时、材料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6.1.2.2 工装实际使用寿命达不到承诺寿命时,按(承诺寿命因工装自身质量原因造成实际使用寿命达不到承诺寿命时,由乙方承担甲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品损失以及其他相关损失。甲方质量部门组织评审、处理问题工装,其中:
1) 维修后可继续正常使用的,派工原厂家对工装进行无偿返厂维修,并根据工装使用情况与工装价值对乙方进行考核,年周期内重复发生的加倍考核。返修工装使用寿命不足 20%定额时,寿命重新计算;返修工装使用寿命大于 20%定额时,寿命累计。
2) 经评审工装无继续使用价值的,按(承诺寿命-实际使用寿命)/承诺寿命×合同价 扣款,同时甲方将对重复切换模具及生产停顿造成的工时浪费,对乙方进行考核,相应切换下场的整套工装考核金额见下表,年周期内相同品种模具问题重复发生的加倍考核实际使用寿命)/承诺寿命×合同价进行扣款,并根据工装使用情况与工装价值对乙方进行考核,年周期内重复发生的加倍考核。
3) 若连续两次发生寿命达不到承诺寿命,按质量协议处理后,制造与安全环保部将该供方份额下调;连续三次发生,直接取消供方该标的组的供货份额。 考核方案如下:
1 ) 工装进货结算价值≥ 50000 元时,按该工装合同价的 10%考核;
2 ) 工装进货结算价值< 50000 元,≥10000 元时,按该工装合同价的 20%确定;
3 ) 工装进货结算价值< 10000 元时,按该工装合同价的 30%确定。 按该工装合同价的 5%考核 按该工装合同 价 的 2%考核
6.1.2.3 模具实际使用寿命为甲方工装跟踪簿上填报的实际生产数量为准。
6.1.3 对生产制造不合格工装的乙方,甲方可视不合格程度及造成甲方在经济、声誉等方面的损失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6.1.3.1 对连续三次以上在进货检验出现退货或生产使用中出现低于承诺寿命 30%的供方,将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
6.1.3.2 对乙方发生退货或不合格现象,甲方将对乙方供货业绩进行扣分统计,并作年度合格供方评审依据。
6.1.4 新产品验证过程出现的不合格,属成型厂设计责任的,由技术质量部、使用单位签字确认,成型厂技术质量部对工装制造单位免于考核;属工装本身质量问题,成型厂按第 6.1.2 条款进行处理。
6.1.5 供方行为
6.1.5.1 乙方对重大质量问题有意隐瞒不报,对甲方造成较大影响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行为进行通报,并视影响程度、损失大小,要求乙方按照 10 万元以上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情节特别严重或年内二次发生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原则上 2 年内不进行供方准入。乙方对一般批量质量问题有意隐瞒不报,对甲方正常生产造成一定影响的,甲方有权视影响程度、损失大小,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 1 万元以上的违约金。
6.1.5.2 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甲方要求提供“4M1E 报告”、公司相关变更信息等(违反第 2.2.7 条),给甲方产品带来质量隐患或对甲方正常生产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视影响程度、损失大小,要求乙方按照 1 万元-5 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情节较严重或年周期内重复发生的,甲方有权降低供货比例、暂停供货,直至取消合格供方资格。
6.1.5.3 甲方已通知乙方更改工艺或技术图纸,但乙方未按要求进行更改,或乙方发生符合 PPAP 中规定的应通知变更而未及时通知的,甲方一经发现,扣除乙方该批货物价值的 10%作为违约金;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予以加倍扣除违约金或取消其供货资格。
6.1.5.4 对甲方要求提交的资料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供方自检报告等),如乙方提供与事实情况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1 万元-5 万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直接损失。
6.1.5.5 对供货零件的尺寸类、性能类要求,乙方应制定检验规范并按甲方要求或国家、行业标准要求进行周期性检测控制,未按要求执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1 万元-5 万元违约金,如性能类项目未按要求执行周期性检验,甲方查实且发现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5 万元-10 万元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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