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资产管理人 Clause in Contracts

资产管理人. 1、 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0 号院 0 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0 号院 0 号楼联系人:戴岭 邮政编码:000000客服电话:95321 2、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如有)。 (3) 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 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要求资产委托人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要求资产委托人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参与申请。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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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 1、 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法定代表人:肖林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0 号院 0 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0 号院 0 号楼联系人:戴岭 邮政编码:000000客服电话:95321 2、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如有)。 (3) 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 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要求资产委托人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要求资产委托人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参与申请。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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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 1、 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0 号院 0 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0 号院 0 号楼联系人:戴岭 邮政编码:000000客服电话:95321号楼联系人:高岩 邮政编码:100031客服电话:95321 2、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如有)。 (3) 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 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 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要求资产委托人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要求资产委托人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参与申请。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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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Asset Management Agre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