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人. 1、 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903-907 室法定代表人:翟增军 联系人: 殷泽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传真:021-61088066 2、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或其它投资品种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资产管理人有权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资产管理人与代理销售机构另行签署相关委托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6)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7) 资产管理人有权委托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运营外包服务机构为本计划提供资产估值等服务,资产管理人与运营外包服务机构另行签署委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委托服务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8) 资产管理人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委托,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顾问另行签署相关投资顾问协议(“投资顾问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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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 1、 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903-907 室法定代表人:翟增军 联系人: 殷泽 胡嫣 联系电话: 000021-00000000传真:02161088050传真:021-61088066
2、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或其它投资品种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资产管理人有权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资产管理人与代理销售机构另行签署相关委托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6)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金道富投资服务 有限公司;
(7) 资产管理人有权委托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运营外包服务机构为本计划提供资产估值等服务,资产管理人与运营外包服务机构另行签署委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委托服务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委托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行政服务机构为本计划提供资产估值等服务,资产管理人与行政服务机构另行签署委托服务协议 (以下简称“委托服务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81) 资产管理人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委托,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顾问另行签署相关投资顾问协议(“投资顾问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行政服务机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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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 1、 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903-907 室法定代表人:翟增军 联系人: 殷泽 联系电话: 000名称: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00 号花旗集团大厦 000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00 号花旗集团大厦 0000 室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联系人:姚蔚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108806668882935
2、 资产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
(1) 资产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资产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2) 资产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资产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资产委托人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3) 资产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资产委托人合法权益;
(4) 资产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3、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指令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或其它投资品种所产生的权利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了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 利;
(5)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资产管理人有权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资产管理人与代理销售机构另行签署相关委托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
(6)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组合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投资组合适用);
(7) 资产管理人有权委托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运营外包服务机构为本计划提供资产估值等服务,资产管理人与运营外包服务机构另行签署委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委托服务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8) 资产管理人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委托,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顾问另行签署相关投资顾问协议(“投资顾问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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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投资组合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 1、 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903-907 室法定代表人:翟增军 联系人: 殷泽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传真:021-61088066名称: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 B 座 3 楼 01B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赵生章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联系人:唐胜利 联系电话:0755- 2398 6596
2、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2)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运用委托财产,运用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合同约定对投资范围的要求。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或其它投资品种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管理费。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资产管理人有权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资产管理人与代理销售机构另行签署相关委托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6)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 资产管理人有权委托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运营外包服务机构为本计划提供资产估值等服务,资产管理人与运营外包服务机构另行签署委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委托服务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资产管理人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委托,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顾问另行签署相关投资顾问协议(“投资顾问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或有)。
(9) 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为本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10) 以受托人的名义并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或有)。
(1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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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