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Clause in Contracts

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本集合计划的建仓期为自产品成立之日起 6 个月的期限。本集合计划自投资 运作期开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比例的要求。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Appears in 3 contracts

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本集合计划的建仓期为自产品成立之日起 6 5 个月的期限。本集合计划自投资 运作期开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比例的要求。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5 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比 例的要求。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 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本集合计划的建仓期为自产品成立之日起 6 个月的期限。本集合计划自投资 运作期开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比例的要求。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本集合计划的建仓期为自产品成 之日起 5 个月的期限。本集合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 5 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比 例的要求。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 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本集合计划的建仓期为自产品成立之日起 本集计划的建仓期为自产品成立之日起 6 个月的期限。本集合计划自投资 运作期开始之日起 个月的期限。本集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比例的要求。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个月内使本集计划的投资组比例符上述资产组比例的要求。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本同约定的投向和本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建仓期结束后,本集计划资产组应当符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