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首创证券源享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合同条款说明一
《首创证券源享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条款更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 原合同“特别约定”中,
原:
特别约定:
《首创证券源享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或纸质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首创证券源享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或纸质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变更为:
特别约定:《首创证券源享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或纸质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首创证券源享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或纸质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二、 原合同“一、前言”中,原: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2.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规范首创证券源享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首创证券源享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指导意见》
《管理办法》《运作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首创证券源享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管理人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变更为: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二)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规范首创证券源享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首创证券源享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当事人按照《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首创证券源享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备案,并及时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行情况、风险情况以及终止清算报告等信息。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代表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出保证和判断,也不表明协会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资产管理计划,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原合同“二、释义”中,原: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指首创证券源享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指《首创证券源享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首创证券源享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风险揭示书:指《首创证券源享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办法》: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运作规定》: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个人信息保护法》:指 2021 年 8 月 20 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也简称为“首创证券”;
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也简称为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
推广机构:指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管理人或管理人认可的具备注册登记资格的机构(含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
委托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初始募集期: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份额发售推广之日起不超过 60 日的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调整提前终止初始募集期,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封闭期:特指成立日后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
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开放日: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存续期、管理期限: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本集合计划设固定存续期为 10 年,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期满可展期,具体可参见“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本集合计划约定的特定日;
T+n 日(n 指任意正整数):指 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天:指自然日;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参与:指委托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首次参与:指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追加参与:指除首次参与外的其他参与情形;
退出: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巨额退出: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计划总份额 20%的情形;
计划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份额、计划份额、份额: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元:指人民币元;
计划单位面值、单位面值:人民币 1.00 元;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计划单位累计净值、累计净值:指计划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
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www.sczq.com.cn,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
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信义义务:一是忠实义务,资产托管人按照合同约定义务为委托人利益行事,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二是勤勉义务,资产托管人勤勉尽职、专业审慎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
变更为: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指首创证券源享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指《首创证券源享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本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指《首创证券源享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风险揭示书:指《首创证券源享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合同指引:指 2023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运作规定》:指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个人信息保护法》:指 2021 年 8 月 20 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销售机构:指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管理人或管理人认可的具备注册登记资格的机构(含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
委托人/投资者: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公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初始募集期: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份额发售推广之日起不超过 60 日的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调整提前终止初始募集期,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封闭期:除开放期及临时开放期以外的期间;
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交易日;
临时开放期:指管理人因合同变更等符合监管要求的原因单独设置的仅允许委托人办理退出业务的交易日;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
存续期、管理期限: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本集合计划约定的特定日;
T+n 日(n 指任意正整数):指 T 日后的第 n 个交易日;日、天:指自然日;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参与:指委托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首次参与:指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追加参与:指除首次参与外的其他参与情形;
退出:指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赎回部分或全部委托资产份额的行为;
计划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份额: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元:指人民币元;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单位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累计单位净值:指计划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
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www.sczq.com.cn,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信义义务:一是忠实义务,资产托管人按照合同约定义务为委托人利益行事,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二是勤勉义务,资产托管人勤勉尽职、专业审慎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
四、 原合同“三、承诺与声明”中,原:
(一)管理人承诺
1、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2、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资产管理人对本计划的结构设计、投资范围的合规性负责。
(二)托管人承诺
1、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3、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维护投资者权益。
(三)投资者声明
1、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
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承诺,如委托资金为资产管理产品募集的资金时,将确保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中不包含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如委托资金为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的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最终投资者满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并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保证所提供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3、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投资者已知晓并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及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
5、投资者已充分知晓并同意管理人基于监管要求或为客户提供产品及服务需要处理个人信息。
6、如由投资者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投资者承诺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已取得相关信息主体的同意。
7、已阅读管理人在其网站公示的隐私政策,同时,本人已了解尽管首创证券已采取各项措施保障投资者个人信息安全,但仍有可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及损失。
变更为:
(一)管理人承诺与声明
1、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2、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受托财产,不保证受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二)托管人承诺与声明
1、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受托财
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3、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维护投资者权益。
(三)投资者承诺与声明
1、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承诺,如委托资金为资产管理产品募集的资金时,将确保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中不包含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如委托资金为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的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最终投资者满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并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保证所提供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产品未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3、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以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者本金不受损失作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投资者已充分知晓并同意管理人基于监管要求或为客户提供产品及服务需要处理个人信息。
5、如由投资者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投资者承诺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已取得相关信息主体的同意。
6、投资者已阅读管理人在其网站公示的隐私政策,同时,已了解尽管管理人已采取各项措施保障投资者个人信息安全,但仍有可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篡
改、丢失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及损失。
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者已知晓并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及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
五、 原合同“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原:
本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委托人
1、委托人简况
【个人填写】姓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所: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其他: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
【机构填写】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住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
2、委托人的权利
根据《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5)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6)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7)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8)投资者有权撤回其基于个人同意的处理个人信息授权,投资者可向管理人提出关于撤回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授权的书面申请。投资者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委托人的义务
根据《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不得使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6)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向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8)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不得违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12)本集合计划如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委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13)除非在本合同规定的退出开放期或终止日,不得要求提前终止委托资产管理关系;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
1、管理人简况
机构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住所及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人:燕蕾
联系电话:010-81152202
2、管理人权利
根据《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8)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9)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管理人义务
根据《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5)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16)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8)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19)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0)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21)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2)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单;
(23)组织并参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4)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2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6)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并编制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27)依法计算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确定参与、退出价格;
(28)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
(29)依法对托管人、销售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销售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代理销售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30)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31)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32)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33)确保本合同、说明书及本集合计划相关文本相关约定保持一致。
(34)除必要的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管理人不得以托管人的名义进行营销宣传。
(35)按照我国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义务,识别、核实资产委托人的身份及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所有人,并按监管规定保存相关身份信息、资料;在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对高风险的客户采取适当的风控措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资产托管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特别是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并提供必要客户信息、资料等;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并对可疑客户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根据反洗钱政策及法规,要求资产委托人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
(36)采取了适当的措施,确保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受益所有人等不得为我国公安部等有权部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不得为联合国及其他国家(地区)发布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执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
(37)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行为不得违反我国、联合国及其他国家(地区)发布且得到我国承认的有关经济制裁或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用于其他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用途。
(38)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遵守保密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投资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采取合理措施告知投资者其执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39)管理人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受托个人信息处理者为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管理人可以不向个人告知且无需经投资者单独同意。
(4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
1、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 255 号,前进道 9 号负责人:潘祖荣
邮政邮编:300201 业务联系人:郝德正
联系电话:022-83280973
2、托管人权利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本合同之附件《交易监控合规表》对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约定的,如指令未生效,有权予以制止。如指令已生效,则按指令划款后,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7)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9)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0)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3)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15)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16)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17)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1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19)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2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管理人;
(21)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22)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应配合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23)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24)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5)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2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变更为:
本集合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一)委托人
1、委托人简况
【个人填写】姓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所: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其他:
【机构填写】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住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其他: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中列示。
2、委托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查询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5)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6)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7)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8)投资者有权撤回其基于个人同意的处理个人信息授权,投资者可向管理人提出关于撤回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授权的书面申请。投资者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委托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及《说明书》,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按照规定向管理人或者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提供信息资料以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者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5)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6)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8)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2)不得违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13)本集合计划如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委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14)除非在本合同规定的开放退出期或终止日,不得要求提前终止信托法律关系;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
1、管理人简况
机构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住所及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人:张彦女联系电话:
2、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5)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事宜;
(7)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以管理人名义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8)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9)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0)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
(1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4)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1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6)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
(17)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8)组织并参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对于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21)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不得向管理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2)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直接投资、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与他人进行交叉融资安排等方式,违规为本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
(23)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单;
(2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2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7)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
(28)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29)在本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30)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31)除必要的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管理人不得以托管人的名义进行营销宣传。
(32)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遵守保密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投资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采取合理措施告知投资者其执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33)管理人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受托个人信息处理者为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管理人可以不向个人告知且无需经投资者单独同意;
(34)按照我国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义务,识别、核实资产委托人的身份及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所有人,并按监管规定保存相关身份信息、资料;在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对高风险的客户采取适当的风控措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资产托管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特别是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并提供必要客户信息、资料等;履
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并对可疑客户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根据反洗钱政策及法规,要求资产委托人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
(35)采取了适当的措施,确保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受益所有人等不得为我国公安部等有权部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不得为联合国及其他国家(地区)发布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执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
(36)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行为不得违反我国、联合国及其他国家(地区)发布且得到我国承认的有关经济制裁或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用于其他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用途。
(3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
1、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 255 号,前进道 9 号负责人:潘祖荣
邮政邮编:300201 业务联系人:郝德正
联系电话:022-83280973
2、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本合同之附件《交易监控合规表》对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约定的,如指令未生效,有权予以制止。如指令已生效,则按指令划款后,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6)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
(7)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
(8)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9)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1)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2)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3)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5)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6)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7)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18)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19)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2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管理人;
(21)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2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 原合同“五、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中,原:
(一)名称:首创证券源享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私募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运作方式:开放式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及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 2 人以上 (含)200 人以下(含)。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期的目标规模,并由管理人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五)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
1、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通过对中、长、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2、主要投资方向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现金类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发行的标准化债权类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
3、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银行债、金融机构次级债)、同业存单、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下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含证监会和银保监会主管及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且底层不为产品或产品收益权/受益权)、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投资品种、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公募基金。
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信用等级满足债券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至少有一项在 AA 及以上级别,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公司债券如有债项评级则不低于 A-1。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将资管/信托产品或其收/受益权作为底层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
现金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年)的国债、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央行票据、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政府债券、不超过 7 天(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2)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
(3)债券回购: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的 100%。
(4)本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
(5)本计划参与债券发行申购时,本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本计划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6)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金额不得超过该债券存续规模的 25%,且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除债券外单一资产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资产存续规模的 25%,且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5%。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7)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比例如需发生变更,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本计划发生上述关联交易的,管理人应在交易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向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报告。
4、产品风险等级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等级为【R2】(中低风险),适合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匹配且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投资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若销售/推广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与管理人评定的风险等级不一致时,以销售/推广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为准。销售/推广机构向投资人推介产品时,所依据的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
(六)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 10 年期固定期限,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集合计划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集合计划的最低初始募集规模
集合计划的最低初始募集规模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列明服务机构的名称和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业务登记编码(如有)。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均为管理人。
(十)封闭期、开放期安排:
1、封闭期:
除开放期以外的期间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成立日起每 9 个月开放一次,若开放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具体的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或变更生效前的开放日退出集合计划。因合同变更设置的临时开放期内,申请退出的份额不受上述持有时长的限制。临时开放期仅允许赎回,不允许申购。
3、流动性安排:
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销售
1、销售机构
指管理人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2、销售方式
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销售文件,以纸质资料方式置备于销售机构营业场所。销售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历史业绩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销售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销售本集合计划。
变更为:
(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首创证券源享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类型
私募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方式开放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及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 2 人以上
(含)200 人以下(含)。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期的目标规模,并由管理人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五)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
1、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通过对中、长、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2、主要投资方向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现金类等标准化债权类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银行债)、二级资本债、次级债、永续债、同业存单、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下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含证监会和其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及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且底层资产不为产品或其收
益权/受益权)、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投资品种、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公募基金。
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信用等级满足债券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至少有一项在 AA 及以上级别(若无主体评级则取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则取主体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主体评级不得低于 AA,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如有债项评级则不低于 A-1。资产支持证券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
(2)现金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到期日在 1 年内
(含 1 年)的国债、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央行票据、到期日在 1 年内
(含 1 年)的政府债券、不超过 7 天(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3)本集合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3、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
(2)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3)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4)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 50%的,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2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5)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发行申购时,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6)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债券存续规模的 25%,且投资于单一债券的金额(以市值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本集合计划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比例如需发生变更,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4、产品风险等级
本集合计划的风险等级为 R2,适合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匹配且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投资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若销售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与管理人评定的风险等级不一致时,以销售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为准。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产品时,所依据的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 10 年固定期限。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
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资产管理计划最低初始募集规模
本集合计划的最低初始募集规模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管理人可以公告提高最低初始募集规模。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列明服务机构的名称和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业务登记编码(如有)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均为管理人。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
1、销售机构
指管理人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2、销售方式
销售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历史业绩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销售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销售本集合计划。
如有问题,可通过销售机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 APP 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销售机构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400-889-6312)。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1、认购费/参与费
本集合计划参与费/认购费为 0.00%。 2、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托管费为 0.030%/年。 3、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管理费为 0.700%/年。 4、退出费
本集合计划退出费为 0.00%。 5、业绩报酬
对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60%以上的部分提取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剩余部分作为超额收益分配给委托人。
6、其他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费用、审计费、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证券账户开户费、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七、 原合同“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中,原: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和募集期限
1、募集对象
本集合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委托人应确保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
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万元;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人民币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投资产品视为单一格投资者。
2、募集方式
本计划通过管理人及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募集。本计划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3、募集期限
本计划的募集期限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同的规定确定,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60 天。管理人有权根据本计划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募集机构。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将及时发布通知,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
(二)募集账户信息
1、管理人募集期交收账户:
账 号:0200006319100055587
户 名: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惠新支行大额支付号:102100000634
2、管理人存续期交收账户:
账 号:0200006319100055614
户 名: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惠新支行大额支付号:102100000634
3、销售机构代理收付账户/销售归集账户帐 号:501021318600062018
户 名: 泉州银行首创申认购开 户 行: 泉州银行总行营业部大额支付号:313397000017
本计划销售募集账户由计划管理人和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自行开立并自行聘请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事项
投资者认购本计划,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本计划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在直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1、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上限
本计划向格投资者募集,格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 2、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计划认购费用为 0.00%。 3、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募集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认购不成功,投资者已交付的款项将于计划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无利息地退还至投资者银行账户。
本计划的人数规模上限为 200 人。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计划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利息)/认购份额初始面值。其中,上述公式净认购金额不包括额外缴纳的认购费。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
募集机构应当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的资金存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在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计划成立前,认购款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利息金额以实际账户结息利率计息。利息金额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际结息后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四)计划份额认购金额及付款期限
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的认购金额应不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以人民币 1 万元整数倍递增。
变更为: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和募集期限
1、募集对象
本集计划应当面向格投资者,格投资者总计不得超过 200 人。委托人应确保自身符 格投资者条件。 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万元;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年金基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人民币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投资产品视为单一格投资者。
2、募集方式
本集计划通过管理人及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进行募集,募集机构及其从
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3、募集期限
本集计划的募集期限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同的规定确定,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自然日。管理人有权根据本集计划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募集机构。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将及时发布通知,即视为履行
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事项
1、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集计划认购费用为 0.00%。
2、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认购不成功,投资者已交付的款项将于认购确认失败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投资者银行账户。
本集计划向格投资者募集,格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 200 人。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
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计划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3、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初始募集面值其中,上述公式认购金额不包括额外缴纳的认购费。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本集计划财产。
4、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
销售机构应当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的资金存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在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本集计划成立前,认购款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利息金额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金额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际结
息后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三)资产管理计划最低认购金额及支付方式
1、最低认购金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的认购金额应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
2、支付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集计划,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
缴付资金。
(四)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账户信息
1、管理人募集期交收账户
账号:0200006319100055587
户名: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惠新支行大额支付号:102100000634
2、管理人存续期交收账户
账号:0200006319100055614
户名: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惠新支行大额支付号:102100000634
3、销售机构募集账户
本集计划销售机构募集账户的开户行、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及监督机构等信息以销售机构届时公告为准。
八、 原合同“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中,原:
(一)集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计划的募集过程符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初始募集资金总额(不含参与费)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集资产管理计划最低募集规模
(即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计划成立。集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在取得验资报告后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二)集计划设立失败
集计划初始募集期结束,在集计划初始募集资金总额(不含参与费)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集资产管理计划最低募集规模(即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 2 人条件下,集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需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初始募集期结束后 30 个自然日内退还集计划委托人。
(三)集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本集计划公告成立。
2、日期:本集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四)集计划的备案
管理人应当在集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等材料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本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五)管理人开展非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投资活动前,应及时向托管人发送成立公告、验资报告及计划已通过协会备案的材料。
变更为:
(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条件
本集合计划的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初始募集规模(不含认购费)不低于 1000.00 万元,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2 人,且不超过 200人。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自募集账户向托管账户划款的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初始募集期结束,在集合计划初始募集资金总额(不含认购费)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低募集规模(即人民币 1000 万元)或投资者人数少于 2 人的条件下,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需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本集合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若无法完成备案,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终止清算程序。
九、 原合同“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中,原: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计划运作期间的募集机构包括计划管理人和/或计划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计划投资者应当在募集机构办理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募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计划代销机构,并予以通知。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及时间
集计划投资者可在本集计划开放日根据本同相关约定申购和/或赎回本集计划,但集计划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同的规定发布暂停申购和/或赎回通知时除外。
本集资产管理计划自成立日起每 9 个月开放一次,若开放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则自动顺延。具体的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临时开放期的触发条件、程序及披露等相关安排;
本同仅在同变更时设置临时开放期。临时开放期的触发条件、程序及披露的相关安排详见“二十五、资产管理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四)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程序及确认
1、集计划投资者参与集计划时,按照参与申请所对应开放日的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集计划份额。集计划份额持有人退出集计划时,按照退出申请所对应开放日的集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退出金额。
2、“未知价”原则,即集计划的参与价格、退出价格以开放日收市后计算的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集计划参与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集计划退出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4、集计划份额持有人参与集计划时,集计划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集计划投资者认购、申购集计划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参与和退出的程序及确认
(1)参与的程序及确认
🕔投资者按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②投资者应开设销售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销售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③投资者签署本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④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⑤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时间相同情况下金额优先”方法对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投资者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2)退出的程序及确认
🕔退出申请的提出
集计划委托人必须根据集计划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集计划销售机构提出参与或退出的申请。
②退出申请的确认和款项划付
委托人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之后到销售机构取得 T 日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
③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 T+2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T+7 个工作日之内到账。
(五)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应符 格投资者标准,首次参与金额应不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对于已持
有该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开放日内追加参与的,追加参与的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
集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计划资产净值高于 30 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退出集计划份额,集计划份额持有人在退出后持有的集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30 万元。集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退出集计划份额时,其持有的集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30 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退出全部集计划份额,集计划份额持有人没有一次性全部退出持有份额的,管理人将该集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退出处理。
(六)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1、参与费用
本集计划无参与费。
2、退出费用
本集计划无退出费。
(七)参与份额与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1、参与份额计算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日计划单位净值
委托人参与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计划资产的损益。
2、退出金额计算
退出金额=T 日计划份额净值(扣除业绩报酬及分红后)×退出份额
退出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计划财产。多笔退出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八)参与资金的利息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初始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管理人应定期将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变更情况报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十)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对单个委托人单日退出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数的 10%时,即视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如果大额退出情况触发巨额退出条件,按照巨额退出进行认定和处理。
(2)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
委托人必须提前 5 个工作日直接或通过销售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请;大额退出未预约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
2、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数的 2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计划当时的资产组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集计划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以该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准计算退出金额,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集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本集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延期支付及延期退出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资产管理同规定的暂停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计划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集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集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集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集计划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资产管理同的相关条款处理。集计划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暂停参与的情形
如出现如下情形,集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管理人认为本集计划出现或可能出现超额募集情况;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集计划资产净值;
(4)管理人认为集计划资产规模过大,可能对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集计划委托人的利益;
(5)集计划管理人、集计划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集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计划委托人利益;
(7)销售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6)项情形时,集计划管理人应当通过管理人网站报告委托人。
2、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4)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集计划的现金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计划的退出申请;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集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计划存续期间,经管理人同意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
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格投资者计不得超过 200 人。受让方首次参与集计划,应满足格投资者的条件。转让完成之日,受让人即自动成为本同当事人,享有同项下相关权利义务。
(十四)集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计划账户的行为。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
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及费用标准办理。
(十五)集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十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计划
管理人可选择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计划份额。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计划,应符《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2)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自有资金参与本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本集计划总份额的 20%。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计划的份额不超过本集计划总份额的 50%。
(3)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 6 个月。
(4)因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因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 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在满足持有期限要求及本同约定后,管理人将在 5个工作日内公告退出安排。
(5)信息披露: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本集计划,应该提前 5 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
(6)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享受所参与份额的收益分配,并承担与之相关的投资风险。
(7)收益分配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变更为: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集计划运作期间的销售机构包括计划管理人和/或计划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本集 计划投资者应当按照销售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本集计划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计划销售机构,并予以通知。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在本集计划开放日根据本同相关约定申购和/或赎回本集计划,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同的规定发布暂停申购和
/或赎回通知时除外。
本集计划每 12 个月开放一次,若开放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具体的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临时开放期的触发条件、程序及披露等相关安排
本同可以在同变更等符监管规定的条件下设置临时开放期。临时开放期的触发条件、程序及披露的相关安排详见“二十五、资产管理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四)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程序及确认
1、投资者参与本集计划时,按照参与申请所对应开放日的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集计划份额。集计划份额持有人退出本集计划时,按照退出申请所对应开放日的集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退出金额。
2、“未知价”原则,即本集计划的参与价格、退出价格以开放日收市后计算的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本集计划参与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退出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4、本集计划份额持有人退出集计划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投资者认购、申购本集计划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参与和退出的程序及确认
(1)参与的程序及确认
🕔投资者按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②投资者应开设销售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销售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③投资者签署本同后,方可申请参与本集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④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不得撤销;
⑤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时间相同情况下金额优先”方法对参与总人数实行限量控制。投资者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
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2)退出的程序及确认
🕔退出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集计划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本集计划销售机构提出退出的申请。
②退出申请的确认和款项划付
投资者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之后到销售机构取得 T 日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
③退出款项划付
投资者的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 T+5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T+8 个交易日内到账。
本集计划向投资者支付的受托资金及收益应当返回其参与本集计划时使用的结算账户或者同名账户。
(五)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1、参与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存续期开放日购买本集计划份额的,应符 格投资者标准,首次参与金额应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对于已持有该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开放日内追加参与的,追加参与的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
2、退出的金额限制
本集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计划资产净值高于 30.00 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退出集计划份额,退出后持有的集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30.00 万元。本集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退出集计划份额时,其持有的集计划资产净值低 于 30.00 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退出全部集计划份额,没有一次性全部退出持有份额的,管理人将对该集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退出处理。
(六)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1、参与费用
本集计划无参与费。
2、退出费用
本集计划无退出费。
(七)参与份额与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1、参与份额计算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日计划单位净值
委托人参与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计划资产的损益。
2、退出金额计算
退出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计划财产。多笔退出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退出金额=T 日计划单位净值(扣除业绩报酬及分红后)×退出份额
(八)参与资金的利息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初始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报送投资者更新情况
管理人应定期将本集计划投资者变更情况报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十)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对单个委托人单日退出份额超过上一交易日计划总份额数的 10%时,即视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如果大额退出情况触发巨额退出条件,按照巨额退出进行认定和处理。
(2)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
委托人必须提前 5 个交易日通过销售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请;大额退出未预约申请的,管理人有权拒绝其退出申请。
2、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交易日计划总份额数的 2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计划当时的资产组状况决定全额
退出、部分顺延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集计划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交易日内办理,并以该交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准计算退出金额,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交易日,转入下一个交易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集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本集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本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交易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交易日,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延期支付及延期退出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本同规定的暂停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计划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集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集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集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本集计划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本同的相关条款处理。集计划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暂停参与的情形
如出现如下情形,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集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管理人认为本集计划出现或可能出现超额募集情况;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集计划资产净值;
(4)本集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管理人认为继续参与会加大本集计划投资难度或有损于现有委托人利益;
(6)销售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5)项情形时,管理人应当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公告。
2、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4)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集计划的现金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本集计划的退出申请;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集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计划存续期间,经管理人同意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
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格投资者计不得超过 200 人。受让方首次参与集计划,应满足格投资者的条件。转让完成之日,受让人即自动成为本同当事人,享有同项下相关权利义务。
(十四)集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计划账户的行为。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及费用标准办理。
(十五)集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十六)自有资金参与集计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可选择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计划,自有资金参与本集计划的方式可以为认购、申购、强制调增。
1、自有资金参与及退出的条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自有资金参与本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
于 6 个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前,管理人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函件、公告等形式告知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取得其同意后方可参与或退出。投资者如不同意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可以在管理人发布的函件、公告等文件中告知的开放期提出退出申请并退出本集计划。如公告期届满,投资者未退出本集计划的,则默认其同意自有资金相关变动。托管人如不同意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可以按管理人发布的函件、公告等文件中告知的方式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如公告期届满,托管机构未提出异议,则默认其同意自有资金相关变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份额或比例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投资者和托管人签署本同即表明同意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在本集计划成立时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计划。
2、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计划的份额不超过本集计划总份额的 2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计划的份额不超过本集计划总份额的 50%。为应对本集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本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及其后续退出本集计划可不受“1、自有资金参与及退出的条件”和“2、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3、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超限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因本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计划被动超限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退出。
4、自有资金参与计划信息披露要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本集计划,应该提前 5 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并征求托管人及投资者意见(因集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导致自有资金被动超限的除外)。
5、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自有资金参与,享受所参与份额的收益分配,
并承担与之相关的投资风险。
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上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指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关联方的关联方中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若监管部门有其他要求的,以监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
十、 原合同“九、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中,原:
本计划不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变更为:
本集计划不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十一、 原合同“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中,原:
(一)本资管计划的份额登记业务由资管计划管理人办理。份额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份额登记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管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本同的约定办理本资管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
3、保存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20
年以上;
4、对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资管计划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资管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全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将集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变更为:
(一)本集计划的份额登记业务由管理人办理。份额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份额登记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集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本同的约定办理本集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
3、保存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20
年以上;
4、对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资管计划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资管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全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将集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十二、 原合同“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中,原:
(一)投资目标
本集计划通过对中、长、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含现金类)等债权类投资品种,且本集 计划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
2、资产配置比例及限制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银行债、金融机构次级债)、同业存单、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下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含证监会和银保监会主管及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且底层不为产品或产品收益权/受益权)、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投资品种、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公募基金。
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信用等级满足债券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至少有一项在 AA 及以上级别,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公司债券如有债项评级则不低于 A-1。
本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本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将资管/信托产品或其收/受益权作为底层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
现金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年)的国债、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央行票据、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政府债券、不超过 7 天(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2)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
(3)债券回购: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的 100%。
(4)本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
(5)本计划参与债券发行申购时,本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本计划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6)本集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金额不得超过该债券存续规模的 25%,且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5%。本集计划投资于除债券外单一资产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资产存续规模的 25%,且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5%。本集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7)本集计划投资范围和比例如需发生变更,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同变更程序。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本计划发生上述关联交易的,管理人应在交易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向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报告。
(三)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本集计划的建仓期为自产品成立之日起 6 个月的期限。本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比例符上述资产组比例的要求。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资产管理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应当符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计划持有债券资产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投资标准,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且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卖出。
委托人在此同意,本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本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属于【R2】(中低风险)证券投资产品。
若销售/推广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与管理人评定的风险等级不一致时,以销售/推广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为准。销售/推广机构向投资人推介产品时,所依据的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计划不设业绩比较基准。
(六)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集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指导意见》《集资产管理同》《说明书》等有关规范性文件;
(2)根据宏观、微观经济环境和有关经济政策以及证券市场趋势制定投资策略;
(3)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集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力争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安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收益的最大化。
2、投资程序
(1)投资经理根据研究报告,结对投资品种的分析判断,形成本集计划的投资预案。
(2)交易人员依据投资经理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投资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3)管理人风控岗对投资计划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风险控制,投资经理根据本集资产管理计划退出的情况控制投资组的流动性;
(4)管理人在确保本集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3、具体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计划主要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全球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研判,动态调整计划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力争为计划资产获取稳健回报。
(2)债券投资策略
🕔利率预期策略
管理人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组的收益水平。
②收益率曲线策略
管理人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获取收益率曲线形变带来的投资收益。
③信用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集计划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采用内外结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④个券优选策略
管理人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3)新券申购策略
对于新发行的证券品种,管理人将凭借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以及新券定价能力,可在询价与配售过程中把握主动、发挥优势,追求可控风险之下的收益最大化。
(4)基金投资策略
本集计划坚持从研究基金价值入手,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的方法,选择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构建备选基金池,对基金的投资理念和投资价值进行判断。
(七)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法权益,本集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参见集计划同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约定;
2、证券法规规定和集计划管理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限制的规定。
(八)禁止行为
本集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
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集计划的预警和止损机制本计划无预警、止损机制。
(十)资产组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
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变更为:
(一)投资目标
本集计划通过对中、长、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基
础上,力争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现金类等标准化债权类投资品种。本集 计划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银行债)、二级资本债、次级债、永续债、同业存单、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下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含证监会和其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及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且底层资产不为产品或其收
益权/受益权)、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投资品种、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公募基金。
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信用等级满足债券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至少有一项在 AA 及以上级别(若无主体评级则取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则取主体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主体评级不得低于 AA,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如有债项评级则不低于 A-1。资产支持证券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
(2)现金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到期日在 1 年内
(含 1 年)的国债、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央行票据、到期日在 1 年内
(含 1 年)的政府债券、不超过 7 天(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3)本集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2、资产配置比例及限制
(1)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集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
(2)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3)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4)本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本集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 50%的,本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20%。本集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5)本集计划参与债券发行申购时,本集计划所申报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集计划的总资产,本集计划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6)本集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债券存续规模的 25%,且投资于单一债券的金额(以市值计)不得超过本集计划资产净值的 25%;本集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本集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本集计划符《运作规定》组投资的要求。本集计划投资范围和比例
如需发生变更,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同变更程序。
(三)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2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计划持有债券资产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投资标准,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且具备交
易条件的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卖出。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计划属于 R2 证券投资产品。
当销售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与管理人评定的不一致时,以销售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为准。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产品时,所依据的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计划不设业绩比较基准。
(六)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集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指导意见》《集资产管理同》《说明书》等有关规范性文件;
(2)根据宏观、微观经济环境和有关经济政策以及证券市场趋势制定投资策略;
(3)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集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在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收益的最大化。
2、投资程序
(1)投资经理根据研究报告,结对投资品种的分析判断,形成本集计划的投资预案。
(2)交易人员依据投资经理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投资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3)管理人风控岗对投资计划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风险控制,投资经理根据本集资产管理计划退出的情况控制投资组的流动性。
(4)管理人在确保本集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
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3、具体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计划主要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全球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研判,动态调整计划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力争为计划资产获取稳健回报。
(2)债券投资策略
🕔利率预期策略
管理人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组的收益水平。
②收益率曲线策略
管理人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获取收益率曲线形变带来的投资收益。
③信用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集计划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采用内外结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④个券优选策略
管理人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3)新券申购策略
对于新发行的证券品种,管理人将凭借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以及新券定价能力,可在询价与配售过程中把握主动、发挥优势,追求可控风险之下的收益最大化。
(4)基金投资策略
本集计划坚持从研究基金价值入手,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的方法,选择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构建备选基金池,对基金的投资理念和投资价值进行判断。
(七)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法权益,本集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参见本同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集计划如参与证券逆回购交易,管理人应当加强流动性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本集计划应当理分散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交易对手及回购证券的集中度。管理人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证券逆回购交易质押品管理制度,根据质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持续监测质押品的风险状况与价值变动,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3、证券法规规定和本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限制
的规定。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本集计划的建仓期为自产品成立之日起 6 个月的期限。本集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集计划的投资组比例符上述资产组比例的要求。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本同约定的投向和本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建仓期结束后,本集计划资产组应当符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九)禁止行为
本集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
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资产管理计划特定风险
委托人同意,在本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固定收益类产品特定风险,本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 80%。
相关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特定风险包括市场趋势性风险及发生巨额或连续巨额退出、预警止损引发的流动性风险等。其中趋势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于对股市、债市、衍生品市场风险的判断,调整资产配置比例的情形。
(十一)集合计划的预警和止损机制
本集计划无预警、止损机制。
(十二)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
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
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标准化期权约和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十三、 原合同“十二、投资顾问”中,原:
本计划未聘请投资顾问。
变更为:
本集计划未聘请投资顾问。
十四、 原合同“十三、分级安排”中,原:
本计划未进行分级安排。
变更为:
本集合计划未进行分级安排。
十五、 原合同“十四、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中,原:
1、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1)集计划管理人运用集计划财产买卖集计划管理人、集计划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2)集计划管理人运用集计划财产买卖集计划管理人、集计划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直接或间接管理或代理销售的、或提供客户服务的、或者该等主体持有的符本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
(3)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本集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在事后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对该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
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2、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内容及频率
(1)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
集计划管理人可运用集计划财产买卖集计划管理人、集计划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需要遵循集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集计划管理人可运用集计划财产买卖集计划管理人、集计划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直接或间接管理或代理销售的、或提供客户服务的、或者该等主体持有的符本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但需要遵循集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集计划投资者签署本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并同意本集计划将进行上述关联交易。
集计划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集计划投资收益劣于集计划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集计划管理人或集计划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2)发生利益冲突情形信息披露的方式
本集计划发生利益冲突情形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集资产管理同》《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
本集计划包含利益冲突情形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有关集计划的信息将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3、发生利益冲突情形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计划份额净值报告、集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发生利益冲突情形需在集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进行信息披露。
(2)临时报告
本集计划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于签订交易协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无交易协议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在
管理人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3)本集计划未聘请投资顾问,不存在与投资顾问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情形。
变更为:
(一)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1、管理人运用集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关联方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2、管理人运用集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直接或间接管理的符本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
3、管理人运用集计划财产与关联方开展现券交易、债券借贷、回购交易、期权交易及接受或提供服务等其他关联交易,含逆回购交易对手方、质押券。
4、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本集计划的,管理人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在事后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对上述投资者账户进行监控,并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
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
(二)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内容及频率
1、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
(1)本集计划的关联交易包括:
🕔管理人运用集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关联方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②管理人运用集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直接或间接管理的符本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
③与关联方开展现券交易、债券借贷、回购交易、期权交易及接受或提供服务等其他关联交易,含逆回购交易对手方、质押券。
④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另有规定为准。
(2)管理人对关联交易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分层管理,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关联方范围、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划分标准、关联交易审批机制等内部管控机制如下:
🕔资产管理产品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a、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投资顾问建议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及其关联方;
b、产品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c、产品投资顾问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机构;
d、其他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利益输送的业务主体。
②资产管理产品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投资交易对手或投资标的为产品关联方,且单笔结算金额占该资产管理计划上一日资产净值的比例达到 20%(不含)以上的,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前述交易不包括以下情形:
投资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类投资品种涉及的相关交易。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监管最新规定履行。
③产品一般关联交易指产品重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④关联交易审批情况:资产管理业务关联交易除履行正常交易审批程序外,尚需经过资产管理事业部规岗、风控岗和公司规部、风险管理部审批。
(3)关联方名单
🕔管理人关联方名单以管理人官网披露为准。
②托管人关联方名单及更新以托管人年报或官网披露的最新版年报为准,若因托管人关联方信息未及时披露或更新造成的后果,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管理人依据年报生成的托管人关联方清单与托管人监督口径不一致的,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一般关联交易,委托人签署本同即表明其事先同意管理人开展一般关联交易,事后管理人可以采用定期统一披露或逐笔单独披露方式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采用事先
逐笔征求意见或公告确认方式取得委托人同意,并事后采用逐笔单独披露方式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劣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除上述情形外,管理人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形式,为本机构、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全部投资者均为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并且事先取得投
资者同意的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2、发生利益冲突情形信息披露的方式
本集计划发生利益冲突情形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集资产管理同》《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
本集计划包含利益冲突情形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有关集计划的信息将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三)发生利益冲突情形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计划份额净值报告、集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发生利益冲突情形需在本集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进行信息披露。
2、临时报告
本集计划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于签订交易协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无交易协议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在管理人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四)与投资顾问的利益冲突情形
本集计划未聘请投资顾问,不存在与投资顾问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情形。
十六、 原合同“十五、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中,
原:
1、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为邹怡菲,简介如下:
邹怡菲,首创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对外经贸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东北大学金融学硕士。偏向于通过数据分析调整投资组来寻找固定收益投资机会。历任首创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固定收益交易员、投资经理助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负责资管产品的资产配置、流动性管理,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2、投资经理的变更
委托人同意,管理人有权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需求及内部审批流程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发生以下情形时,管理人应及时变更:
(1)投资经理离职的;
(2)投资经理被取消投资经理资格的;
(3)投资经理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无法履职的;
(4)其他可能导致投资经理无法正常行使投资经理职责的。
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内部管理程序完成投资经理变更并及时公告。
变更为: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本集计划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本集计划投资经理为马超凡和熊清妍,简介如下:
马超凡,首创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2014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管理学学士;2016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统计学硕士。偏向于通过数据分析调整投资组来寻找固定收益投资机会。2016 年加入首创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任职固定收益交易员、投资经理助理,负责资管产品的资产配置、流动性管理。投资经理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熊清妍,资产管理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经理,华中科技大学资产评估硕士。擅长通过利差分析来把握固定收益投资机会,具有丰富的固定收益产品投资交易经验。历任首创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固定收益部交易员、投资经理助理,负责资管产品的资产配置、流动性管理,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委托人同意,管理人有权根据本集计划投资运作需求及内部审批流程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发生以下情形时,管理人应及时变更:
(1)投资经理离职的;
(2)投资经理被取消投资经理资格的;
(3)投资经理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无法履职的;
(4)其他可能导致投资经理无法正常行使投资经理职责的。
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内部管理程序完成投资经理变更并及时公告。
十七、 原合同“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中,原:
(一)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由相应的保管机构承担保管职责,管理人应审慎选择保管机构。
3、集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集计划财产。
4、集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 销。非因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集计划管理人、集计划托管人不得 主张其债权人对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集计划管理人、集计划托管人应明确告知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理 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二)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集计划管理人或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集计划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立的上述集计划财产账户与集计划管理人、集计划托管人、集计划代销机构和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集计划财产账户相独立。
2、集计划托管人以本集计划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集计划的托管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章。本集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集计划收益,均需通过本集计划的托管资金账户进行。本托管资金账户仅限于本集计划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集计划业务的需要。
3、证券账户以及集计划投资运作有关的其他账户由集计划管理人与集 计划托管人协商后办理。集计划管理人和集计划托管人不得随意假借本集 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如集计划投资运作有关的其他账户是由集计划管理人负责开立的,集计划管理人应保证该账户专款专用,并聘请资金监管机构对该账户的资金划付进行监管。相应的投资回款及收益,也由集计划管理人负责及时原路划回托管资金账户,已聘请资金监管机构的,集计划管理人应配资金监管机构完成投资回款的划付。集计划管理人开立此类账户后需及时通知集计划托管人。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集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 。
变更为: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集计划财产为信托财产,其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本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本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为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受托财产,由相应的保管机构承担保管职责,管理人应审慎选择保管机构。
3、管理人、托管人因本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集计划财产。
4、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管理人、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6、本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本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本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本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本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本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
者。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管理人或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集计划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名称应当符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开立的上述集计划财产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集计划财产账户相独立。
2、托管人以本集计划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本集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集计划收益,均需通过本集计划的托管资金账户进行。本托管资金账户仅限于本集计划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集计划业务的需要。
3、证券账户以及本集计划投资运作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办理。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随意假借本集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如本集计划投资运作有关的其他账户是由管理人负责开立的,管理人应保证该账户专款专用,并聘请资金监管机构对该账户的资金划付进行监管。相应的投资回款及收益,也由管理人负责及时原路划回托管资金账户,已聘请资金监管机构的,管理人应配资金监管机构完成投资回款的划付。管理人开立此类账户后需及时通知托管人。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本集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
十八、 原合同“十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中,原:
(一)交易单元安排
管理人负责安排专用交易单元用于各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并将用于集合计划交易的专用交易单元向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备案。
所有本集合计划在交易所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集中在专用交易单元上。管理人应及时将集合计划专用交易单元、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交易所证券及银行间市场的清算交收安排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委托财产场内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附件八《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的要求执行。
1、管理人应确保托管人在执行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委托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如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2、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如因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委托财产的清算交收及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由此给托管人、委托财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实际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托管人有权向管理人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清算交收规则,托管人于每月初第二个工作日调整本委托财产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余额,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的正常交收。如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交收的,由此给托管人、委托财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实际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4、委托财产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资产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 T+0 日 14:00 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如由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留足头寸导致托管人不能履行交易指令、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出具有效划款指令等)导致 T+0 非担保交收失败,给委托财产及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实际损失,资产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委托财产参与交易所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正回购的,为有效控制场内交易的结算风险,托管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托管人内部风控管理的要求对产品的质押券欠库、交易所债券集中度、负债率指标进行监控,发现异常的及时提示管理人,管理人应在托管人提示后一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对于其中质押券欠库的情况,管理人应于提示次日 15:00 前完成补券或次日 12:00前向中国结算提交现金担保品;交易所债券集中度、负债率指标异常或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管理人应在托管人提示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调整至符合托管人要求。
6、为有效控制交易结算风险,委托人及管理人知悉并授权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报送融资主体相关信息及用于交易资金前端控制的相关数据信息。托管人依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委托财产估值信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报送上述数据信息。托管人按照规则报送了资金前端控制额度后,管理人因超额度导致的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7、委托财产参与交易所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因管理人超买、质押券欠库扣款或回购到期无法偿还等原因导致的委托财产透支,管理人应按照附件六向托管人履行最终交收责任,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处置本资产管理计划其他
资产,要求委托人追加投资。如委托人、管理人未能及时补款导致无法清算交收或托管人被动垫资的情形,托管人有权不经委托人及管理人的同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冻结、划转或自行处置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持相关证券或其他资产(包括交易所退回的结算担保金等担保资金,下同),以完成清算交收或弥补托管人因垫付资金完成交收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垫资资金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等)。若实施上述措施后,仍无法弥补托管人损失的,托管人有权向管理人追索,管理人应承担最终交收责任。委托人同意管理人按照托管人要求配合处置相关证券,管理人不得实施有损托管人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托管人有权通过交易所固收平台、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以及其他托管人认为合法合规的方式处置相关证券或本资产管理计划其他资产,委托人及管理人不得以处置价格不公允为由提出抗辩。对于证券或其他资产处置后所得款项,如支付至本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的,托管人有权自行扣划以清偿其垫付的资金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款项而无须管理人出具任何划款指令。
变更为:
(一)交易单元安排
管理人负责安排专用交易单元用于各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并将用于集合计划交易的专用交易单元向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备案。
所有本集合计划在交易所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集中在专用交易单元上。管理人应及时将集合计划专用交易单元、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交易所证券及银行间市场的清算交收安排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受托财产场内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的要求执行。
1、管理人应确保托管人在执行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受托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如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2、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如因管理
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 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受托财产的清算交收及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由此给托管人、受托财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实际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托管人有权向管理人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清算交收规则,托管人于每月初第二个工作日调整本受托财产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余额,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的正常交收。如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交收的,由此给托管人、受托财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实际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4、受托财产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资产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 T+0 日 14:00 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如由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留足头寸导致托管人不能履行交易指令、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出具有效划款指令等)导致 T+0 非担保交收失败,给受托财产及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实际损失,资产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受托财产参与交易所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正回购的,为有效控制场内交易的结算风险,托管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托管人内部风控管理的要求对产品的质押券欠库、交易所债券集中度、负债率指标进行监控,发现异常的及时提示管理人,管理人应在托管人提示后一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对于其中质押券欠库的情况,管理人应于提示次日 15:00 前完成补券或次日 12:00前向中国结算提交现金担保品;交易所债券集中度、负债率指标异常或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管理人应在托管人提示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调整至符合托管人要求。
6、为有效控制交易结算风险,委托人及管理人知悉并授权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报送融资主体相关信息及用于交易资金前端控制的相关数据信息。托管人依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受托财产估值信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报送上述数据信息。托管人按照规则报送了资金前端控制额度
后,管理人因超额度导致的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7、受托财产参与交易所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因管理人超买、质押券欠库扣款或回购到期无法偿还等原因导致的受托财产透支,管理人应按照附件六向托管人履行最终交收责任,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处置本资产管理计划其他资产,要求委托人追加投资。如委托人、管理人未能及时补款导致无法清算交收或托管人被动垫资的情形,托管人有权不经委托人及管理人的同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冻结、划转或自行处置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持相关证券或其他资产(包括交易所退回的结算担保金等担保资金,下同),以完成清算交收或弥补托管人因垫付资金完成交收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垫资资金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等)。若实施上述措施后,仍无法弥补托管人损失的,托管人有权向管理人追索,管理人应承担最终交收责任。委托人同意管理人按照托管人要求配合处置相关证券,管理人不得实施有损托管人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托管人有权通过交易所固收平台、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以及其他托管人认为合法合规的方式处置相关证券或本资产管理计划其他资产,委托人及管理人不得以处置价格不公允为由提出抗辩。对于证券或其他资产处置后所得款项,如支付至本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的,托管人有权自行扣划以清偿其垫付的资金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款项而无须管理人出具任何划款指令。
十九、 原合同“十九、越权交易的界定”中,原: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本合同约定的越权交易是指集合计划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权限内运用集合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二)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本合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集合计划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附件《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集合计划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附件《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因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集合计划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托管人有权督促管理人在限期内改正并在该期限内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管理人在委托财产投资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托财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管理人原因发生交易所场内超买行为,必须于发生超买行为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上午 10:00 点之前完成融资,保证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三)集合计划托管人对管理人越权交易的监督
1、集合计划托管人仅依据附件《交易监控合规表》的明确约定对管理人的越权交易行使监督权,《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以外的事项托管人不承担任何监督责任。
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本集合计划越权交易的监督和检查自本计划建账估值之日起开始。
2、投资范围或投资限制变更,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应与集合计划托管人重新协商调整投资监督事项。
3、集合计划托管人越权交易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受限
于管理人、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4、对于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投资策略、投资决定或由于集合计划产品设计缺陷或越权交易造成的任何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四)越权交易的例外
以下不属于越权交易情形:
1、非因管理人主观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2、本集合计划终止前 10 个交易日内,管理人对所投资的资产进行变现造成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变更为: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本同约定的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本同的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本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管理人应在本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权限内运用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本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附件《交易监控规表》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附件《交易监控规表》约定的,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管理人应在接到托管人通知后向托管人主动披露越权交易。托管人有权督促管理人在限期内改正并在该期限内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管理人在受托财产投资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受托财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管理人原因发生交易所场内超买行为,必须于发生超买行为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上午 10:00 点之前完成融资,保证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集计划资产所有。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集计划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越权交易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监督事项见本同附件《交易监控规表》。
托管人对管理人进行本集计划越权交易的监督和检查自本集计划建账估值之日起开始。
2、投资范围或投资限制变更,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集计划托管人,并应与托管人重新协商调整投资监督事项。
3、托管人越权交易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4、对于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投资策略、投资决定或由于本集计划产品设计缺陷或越权交易造成的任何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5、资产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通知管理人即视为托管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监督和托管职责。
(四)越权交易的例外
以下不属于越权交易情形:
非因管理人主观原因导致本集计划投资比例不符本同约定。
二十、 原合同“二十、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中,原:
(一)集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理。
1、资产总值
集计划资产总值是指其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资产净值
集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3、单位净值
集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计划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集计划份额的价值。
4、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计划的基础。
5、估值对象
集计划所拥有的债券、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6、估值日
估值日指本集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7、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持有的场内公募基金,按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持有的场外公募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单位净值计算。
在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如采用本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资产管理人认为按本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协议或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利率发生变化,托管人须及时提供更改后的协议或同,管理人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3)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算利息;
(4)债券估值方法: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②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发行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确定公允价值。
⑤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估值日当日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⑥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估值方法,并将估值方法提供给托管人进行估值。如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不 适,可就相关估值方法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方法提前通知托管人进行估值。
(6)管理人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
8、估值程序
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等数据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或邮件形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签章后于收到估值结果当日返回给管理人,如有出入,原则上以管理人提供的数值为准。
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管理人经托管人催告仍不按约定与托管人对账,导致托管人无法及时履行投资监督职责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9、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本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当资产估值导致本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本计划单位净值错误。
因发生估值差错导致本计划资产或本计划持有人损失的,由本计划管理人负责赔偿,本计划管理人在赔偿本计划资产或本计划持有人后,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向存在过错的一方追偿。
10、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11、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出现下列情形致使集计划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集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 计划资产价值时;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2、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集计划信息披露的集计划资产净值和集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集计划资产净值和集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集计划净值予以公布。由此给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
13、特殊情况的处理
(1)管理人或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集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集计划的会计政策
1、集计划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2、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集计划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资管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集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集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集计划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集计划托管人定期与集计划管理人就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变更为:
(一)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
估,保证本集计划估值的公平、理。
1、资产总值
集计划资产总值是指其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计划各项
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资产净值
集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3、单位净值
集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计划份额总数计算
得到的每集计划份额的价值。
4、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
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计划的基础。
5、估值对象
本集计划所拥有的债券、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6、估值日
估值日指本集计划成立后的每个交易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7、估值方法及其调整
(1)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持有的场内债券型公募基金,按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持有的场外债券型公募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单位净值计算。
在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如采用本项规定的方法对受托财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资产管理人认为按本项规定的方法对受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协议或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利率发生变化,托管人须及时提供更改后的协议或同,管理人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3)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算利息;
(4)债券估值方法
🕔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②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③首次发行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估值方法,并将估值方法提供给托管人进行估值。如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不 适,可就相关估值方法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方法提前通知托管人进行估值。
(6)管理人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8、估值程序
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等数据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或邮件形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签章后于收到估值结果当日返回给管理人,如有出入,原则上以管理人提供的数值为准。
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管理人经托管人催告仍不按约定与托管人对账,导致托管人无法及时履行
投资监督职责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9、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本集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当资产估值导致本集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本集计划单位净值错误。
因发生估值差错导致本集计划资产或本集计划持有人损失的,由本集计划管理人负责赔偿,本集计划管理人在赔偿本集计划资产或本集计划持有人后,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向存在过错的一方追偿。
10、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允价值。
11、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出现下列情形致使集计划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集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
计划资产价值时;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2、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集计划信息披露的集计划资产净值和集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集计划资产净值和集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集计划净值予以公布。由此给资产委托
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
13、特殊情况的处理
(1)管理人或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集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集合计划的会计政策
1、集计划管理人为本集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2、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集计划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资管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集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集计划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6、集计划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集计划托管人定期与集计划管理人就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十一、 原合同“二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中,原:
(一)费用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证券账户开户费;
5、本集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本集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集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人托管费计提和支付:
本集计划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自然日集计划资产净值的 0.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365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 为前一自然日集计划资产净值。
集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本集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季度支付一次。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于本集计划每个自然季度起 10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上一季度计提的托管费从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托管费收入账户:
账户名称:其他应付款-托管费收入银行帐号:959559720620091010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2、管理人管理费计提和支付:
本集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自然日集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的年费率为 0.70%。计算方法如下:
H=E×0.70%÷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自然日集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本集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季度支付一次,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于本集计划每个自然季度起 10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管理费收入账户:
户 名: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 号:11001018500056001700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北京安慧支行大额支付号:105100004034
3、业绩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1)管理人核算业绩报酬的原则
管理人将在每个运作周期开始前公布该运作周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在本集计划存续过程中,在符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管理人可以在集计划固定开放日、收益分配日(分红日)、投资者退出日、临时开放日和集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以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则为本集计划成立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化收益率 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按照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部分的 60%提取业绩报酬,具体提取方式如下:
R=
其中,A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B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C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
D 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间隔天数。若管理人于某个业绩报酬计提日未实际计提业绩报酬(即业绩报酬为 0),则该日仍然作为管理人下一次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
年化收益率(R)计提比例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R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60%H=【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60%×C×F×D/365 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0H=0
注:F 为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由于涉及注册登记数据,由管理人计算。
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按委托人参与份额计算期间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管理人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 6 个月一次,但因投资者退出集计划提取业绩报酬的,不受前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2)业绩报酬支付时间
每个自然季度起 10 个工作日内或产品终止时,管理人有权全额提取当期计提的业绩报酬(如有),具体以管理人安排和计算为准。支付时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发送的指令于 3 个工作日内从本集 计划资产中将业绩报酬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时,支付日期顺延。
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仅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进行操作。
4、证券交易费用:本集计划证券交易费用包括集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赎回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5、审计费用
本集计划的年度审计费用,按管理人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的金额,审计费用按年度一次性计提。
6、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由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集 计划费用。
(三)不列入集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销售有关的费用,不得在集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