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及退款. 4.1 如因香港贸发局之疏忽或错失而导致广告或广告之任何部份的推出、印刷、刊登或 任何相关广告服务的提供出现任何错误、错失、错印或错漏,香港贸发局须在下期刊物中重新插入该广告或其相关的部份(应实际情况而定)或就有关错误、错失、错印或错漏作出尽快补救或在已缴付之广告费用作出合理及成适当比例之退款给广告商或对广告费用作出合理调整。若该错误、错失、错印或错漏并不对有关广告或相关广告服务造成实质上损害,香港贸发局无须为此向广告商重新放置广告、作出退款或调整。该错误、错失、错印或错漏应在印刷或刊登广告后的五(5)天内,或在相关广告服务提供后的五(5)天内以电子邮件通知香港贸发局。广告商在此期间内未就该错误、错失、错印或错漏作出通知的,将免除贸发局的任何法律责任。 于任何情况下,香港贸发局就该等有关错误、错失、错印或错漏而须负上之责任均不得多于该广告或相关广告服务之全数广告费之退款或香港贸发局发出进一步或经修改之广告或相关广告服务(而该进一步或经修改之广告或相关广告服务之类别和水平与原本之广告或相关广告服务相符)的费用。在出现任何错误、错失、错印或错漏的情况下,给予广告商之补救方法只会为下列其中一项: i. 于刊物的下一期号及/或有关香港贸发局之网站重新插入有关广告或该广告之有关部份(应实际情况而定);或 ii. 尽可能及尽快地以香港贸发局与广告商协商同意的方式纠正该错误、错失、错印或错漏; iii. 就已缴付给香港贸发局之广告或相关广告服务费用因应实际情况作出全数或成适当比例之退款;或 iv. 发出进一步或经修改之广告或相关广告服务(而该进一步或经修改之广告或相关广告服务之类别和水平与原本计划相符)的费用。 广告商就此事无条件地及不可撤回地承诺不会就该等错误、错失、错印或错漏向香港贸发局或其员工及/或其代理人就其蒙受或招致或有关之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提出无论基于法定或衡平法上之索偿。 4.2 如果广告商因为未能有效地参与认证服务而被香港贸发局删除其任何广告,该广告商将无权向申索香港贸发局退还已支付的广告费。 4.3 若香港贸发局非因本协议第 4.1, 4.2,4.6 及 10.2 条款之理由而删掉广告商之任何广告或不履行相关广告服务,香港贸发局须把广告商已缴付之广告费用或相关广告服务费用因应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及成适当比例之退款。于任何情况下,香港贸发局就上述的删除或不履行而须负上之责任均不得多于该被删掉广告或不被履行的相关广 告服务之全数广告费用或相关广告服务费用。广告商就此承诺广告商不会因上述的 删除或不履行向香港贸发局或其员工及/或代理人就其蒙受或招致或有关之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提出无论基于法定及/或衡平法上之索偿。 4.4 广告商可于本协议所订明之刊登期完结前要求香港贸发局删除根据此协议所放置之任何广告。广告商也可于本协议所订明之期限届满前要求香港贸发局停止提供任何相关广告服务。若有关广告或相关广告服务经香港贸发局同意及批准被删除或停 止,广告商不会获得任何已缴付之广告费退款及不能向香港贸发局作出任何其他无论基于法定及/或衡平法上的索偿。 4.5 就展览会现场广告项目的广告,香港贸发局保留权力在任何逾期付款或者广告商未能于有关截止日期或以前提交香港贸发局要求之所有资料和材料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及/或对有关广告不予安装而不须作出事前通知。广告商已缴付香港贸发局之广告费及/或定金将不会获得任何退款。香港贸发局可全权决定重新分配有关广告项目予其他广告商。 4.6 对于广告商因其过失、错误、遗漏或疏忽致使任何相关广告服务延迟执行或未能提供而所蒙受的或可能蒙受的任何损失,香港贸发局概不负责。广告商承诺遵守香港贸发局为适用的相关广告服务所设定的要求和时间表。广告商无权就因其过失、错误、遗漏或疏忽而延迟执行或未能提供的任何相关广告服务要求退还已支付给香港贸发局的广告费和/或订金。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