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给付 样本条款
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本公司将按个人账户价值的 100%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前一日二十四时前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三)与当时的现金价值(释义四)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有以下两种保障方案,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案并载明于电子投保单上,在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1. 保障方案一
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 × 被保险人身故年龄系数;
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9.4)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含)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且未申请过追加保险费,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且申请过追加保险费,本公司按照以下额度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 90 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与零取大,加上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 90 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 其中,“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 90 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等于被保险人 身故之日前 90 日内累计交纳的保险费之和扣除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 90 日内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并与零取大。
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计算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3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 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并且仅指以标准体费率计算的保险费部分;如本合同发生过减少保险金额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少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标准体:指经保险公司授权的专业人员审核后,保险公司不用增加额外保险费或特殊限制,而同意接受投保申请的被保险人。
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