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轉包及分包 Clause in Contracts

轉包及分包. 1、 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2、 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 3、 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亦同。 4、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廠商應更換分包廠商。 5、 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6、 前目轉包廠商與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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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tract, Contract, Contract

轉包及分包. 1、 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 103 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2、 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 3、 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亦同。 4、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廠商應更換分包廠商。 5、 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6、 前目轉包廠商與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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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 Procurement Contract

轉包及分包. 1、 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2、 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 3、 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亦同。 4、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廠商應更換分包廠商。 5、 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6、 前目轉包廠商與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前目轉包廠商與廠商對機關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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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tract

轉包及分包. 1、 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 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 第 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2、 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 3、 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亦同。 4、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廠商應更換分包廠商。 5、 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6、 前目轉包廠商與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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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tract

轉包及分包. 1、 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 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 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2、 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 3、 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亦同。 4、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廠商應更換分包廠商。 5、 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6、 前目轉包廠商與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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