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期限延期 样本条款

履約期限延期. (一)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履約期限延期. 1.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履約期限延期. (一) 履約期限內,除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日內(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甲方,並於 日內(未 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同時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履約期限延期.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本院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本院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本院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本院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由本院自辦或本院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本院認定者。 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廠商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廠商應儘速向本院提出書面報告。 期日: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履約期限延期. (一)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
履約期限延期.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後七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經甲方書面同意後,不計算逾期違約金。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延長履約期限。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履約期限延期. (一)契約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發生契約約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公會意見同意將日曆天修正為工作天。 三、依照臺北市版本,新增此條款。新增第三款,以日為單位計算。 高雄市政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備註
履約期限延期.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因天候影響無法履約。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廠商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維護時間: 維護標的於契約期間,廠商應負維護之責,使其能經常保持良好而可用之狀況,維護標的故障時,須負責修復至正常運作。 契約服務期間,廠商需於機關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6時,中午休息時間為中午12時30分至下午1時30分),提供維護服務及維護有關之技術諮詢服務。
履約期限延期. 一、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履約期限延期. (一)履約期限內,除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影響 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日內(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甲 方,並於 日內(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同 時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 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一)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二)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三、現行範本第7條附件(計有限期完工專用、日曆天專用、工作天專用、限定履約期間專用4種類型)之履約期間起算規定於第7條第2款第3目已有規定。 三、整合現行範本第7條附件(計有限期完工專用、日曆天專用、工作天專用、限定履約期間專用4種類型)之履約期限延期條款於第7條第3款及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