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络方式 兴银理财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 通过兴业银行(作为销售机构)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兴业银行,兴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1】;兴业银行门户网站:【xxx.xxx.xxx.xx】。 通过【富邦华一银行】(作为销售机构)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富邦华一银行】,【富邦华一银行】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富邦华一银行】门户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 感谢您通过销售机构【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以(□ 直销:产品管理人销售/■ 代销: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形式购买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理财”)作为产品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 请仔细阅读本《投资者权益须知》,行使您在本业务项下的权益。
先决条件 除非以下条件已经全部获得满足,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1) 借款人已经向贷款人提供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文件; (2) 保证人已经向贷款人出具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本合同附件三中所列的保函(如适用); (3) 担保人(如有)提供抵押的,贷款人已收到抵押物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的有效证明文件;担保人(如有)提供质押的,质押物已交付贷款人和/或贷款人已收到质押物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 (4) 担保人(如有)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有关抵押物/质押物的相关保险单、发票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5) 抵押物/质押物(如有)上还存在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该等其他共同共有人已认可担保文件的内容并向贷款人出具同意抵押人/质押人签署担保文件的书面确认文件; (6) 本合同附件四所列的各项具体担保合同/文件已经签署并生效,并且任何所需的政府部门批准、登记或其他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包括但不限于如担保人(如有)为法人的,担保人(如有)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法人章程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决议文件等); (7) 借款人已提交贷款人规定的各项证书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保险单、保费支付凭证和共有人承诺书(如适用)等; (8) 借款人已按照要求在贷款人开立用于提款及还本付息的结算账户; (9) 用款企业已按照要求在贷款人开立用于收付贷款资金的结算账户; (10)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各项声明、保证与承诺均是真实的、正确的、完整的; (11) 借款人不存在已发生并且正在持续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12) 借款人不存在已发生并且正在持续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关于贷款事项的任何违约或潜在违约情形; (13) 贷款额度内用款申请系在授信期限内提出,且该次提款不会导致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提取且尚未归还的贷款余额超过贷款额度的金额; (14) 借款人需提交用款企业的订单、购买合约、购货发票等证明文件; (15) 中国法律规定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已经满足。
事業概要 (1) 事業概要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联系人:陈颖华
事業実施 支援業務】技術協力プロジェクト 履行期間(予定) 2024年12月16日 ~ 2029年12月21日 選定方法 企画競争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明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发行人、公司、明美新能源 指 广州明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序 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契 約 契約の単位・・・・・・・・・・・・・・・・・・・・・・・・・・3
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