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疾病. 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三约定的疾病种类和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轻症疾病。
轻症疾病. 指保险责任生效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一)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指被保险人生前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二)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三)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被保险人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四)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指被保险人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五)较小面积Ⅲ度烧伤(10%) 指被保险人的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大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10%但小于 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六)重症头部外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在头部外伤 180 天后仍存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一侧肢体(上肢和下肢)肌力 2 级或 2 级以下; (2)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释义 6.22)中的二项。 本公司对“硬脑膜下血肿清除手术”和“重症头部外伤”两项中的其中一项 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 止。 (七)单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指为纠正冠状动脉的狭窄或堵塞,而实际实施的微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 术。手术通过微创开胸术(肋骨间小切口)进行,且诊断须由冠状动脉血管造影检查确诊狭窄或堵塞。微创冠状动脉绕道也包括“锁孔”冠脉搭桥手术。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血管造影显示至少两支冠状动脉狭窄超过 50%或一支冠状动脉狭窄超过 70%; (2)手术须由心脏专科医师进行,并确认该手术的必要性。 (九)人工耳蜗植入术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须经专科医师确认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双耳持续 12 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本公司对“听力严重受损”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听力严重受损— 3 周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耳或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释义 6.23)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80 分 贝但未达到 90 分贝。需有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 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听力严重受损”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轻症疾病. 指符合本附加合同附表二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轻症疾病. 是指本附加合同“第十九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中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是指本附加合 同“第二十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中的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是指本附加合同“第二十一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的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载明于保险单上。
轻症疾病. 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所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一)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的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诊断需以固定组织标本的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为依据,任何组织涂片和穿刺活检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癌前病变(包括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 CIN-1,CIN-2, 重度不典型增生但非原位癌)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二)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轻症疾病. 轻症疾病指下列所定义的二十八项疾病或手术。其中前三种轻症疾病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的定义。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 (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轻症疾病. 本附加险合同承保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项目如下:
轻症疾病.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轻症疾病. 指主合同第二十八条所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轻症疾病. 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共 35 种),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指被保险人生前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