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疾病 样本条款

轻症疾病. 轻症疾病指下列所定义的三十项疾病或手术。其中前三项轻症疾病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的定义。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 (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轻症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轻症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8.2 轻症疾病释义”定义的疾病或初次达到“8.2 轻症疾病释义”定义的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8.2 轻症疾病释义”定义的手术。轻症疾病的名称及定义详见“8.2 轻症疾病释义”。
轻症疾病. 指被保险人初患的下列疾病,共 55 种疾病,其中第(1)-
轻症疾病. 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三约定的疾病种类和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轻症疾病。
轻症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轻症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35种。轻症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1. 非危及生命的( 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指被保险人生前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的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诊断需以固定组织标本的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为依据,任何组织涂片和穿刺活检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包括手术、化疗或放疗等治疗方式。 癌前病变(包括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CIN-1,CIN-2,重度不典型增生但非原位癌) 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轻症疾病. 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共 35 种),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指被保险人生前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2.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血液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 骨髓刺激疗法至少1个月; (2) 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1个月; (3) 接受了骨髓移植。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指被保险人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4.
轻症疾病. 指保险责任生效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一)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指被保险人生前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2)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3)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4)TNM 分期为 T N M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1 0 0 (二)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三)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被保险人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轻症疾病.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2.
轻症疾病. 同主合同轻症疾病定义。
轻症疾病. 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