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 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重大疾病. 1. 恶性肿瘤——重度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 TNM分期(释义四十六)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重大疾病. 名称及定义详见“
8.1 重大疾病释义”。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一百二十种,其中👉一种至👉二十八种为《关于印发<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020 年修订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20〕73 号)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共包含 46 种重大疾病,其中 25 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荐的疾病,21 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荐范围以外的疾病。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重大疾病. 这部分描述的是本合同所称重大疾病的释义。
重大疾病. 指符合“10 重大疾病的定义”中定义的疾病。
重大疾病. 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重大疾病. 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共 32 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