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安排 样本条款

进一步安排. 1、本框架协议签署后,各方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程序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包括并不限于:
进一步安排. 根据相关机关的要求,深发展和平安银行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合(以下简称“两行整合”)。本次交易即为“两行整合”的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深化“两行整合”工作,双方同意,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及与相关机关沟通并经其同意的结果,深发展在适当的时候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吸收合并平安银行等适用法律所允许的方式实现“两行整合”。 中国平安同意支持深发展进行上述整合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在深 发展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整合平安银行的情况下,在适用法律和相关机关允许的范围内,中国平安作为第三方或指定其他第三方向平安银行除深发展之外的股东提供深发展的股份作为吸收合并的对价、收购深发展异议股东持有的深发展股票等。双方同意届时就前述安排签署相关协议进行具体约定,并以届时协议的约定为准。

Related to 进一步安排

  • 过渡期安排 万盛股份将在标的资产交割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匠芯知本过渡期内的损益进行审计确认。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由万盛股份享有,产生的亏损由除集成电路基金以外的匠芯知本股东承担。过渡期的损益的确定以过渡期损益报告为准。 除集成电路基金以外的匠芯知本股东同意且承诺,过渡期间,将对匠芯知本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匠芯知本股权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以使其权属清晰、完整,保证匠芯知本所有重要资产的良好运作;交易对方各自确保其持有的匠芯知本股权在过渡期内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为任何其他第三方设定质押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的情形。 除集成电路基金以外的匠芯知本股东承诺在过渡期内,将合理、谨慎地运营及管理匠芯知本;确保标的匠芯知本管理层、客户的稳定和业务的正常经营;确保匠芯知本在正常经营之外不进行非正常的导致匠芯知本股权价值减损的行为,亦不从事任何导致匠芯知本无形资产或经营资质无效、失效或丧失权利保护的行为;保证匠芯知本的经营状况将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此外,未经万盛股份事先书面同意,除集成电路基金以外的匠芯知本股东及匠芯知本作为连带责任方保证匠芯知本及其下属企业不进行下述事项:

  • 備 考 この基準に記載されていないもの及びこの基準により難いものは県との協議により適宜決定する。

  •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 采购标的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采购计划文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配置要求 采购数量 协议供货单价 实际成交单价 优惠率(%) 合同总价 1 92200120 230030 格力KFR- 72LW/(72536)FNhAc- B2JY01 格力/GRE E KFR-72L W/(72536) FNhAc-B2 JY01 生产厂商:珠海格力; 是否需要安装:需要; 质保时间 (个月):72; 品牌:格力/G REE; 型号:KFR-72LW/( 72536)FNhAc-B2JY01; 计量单位:套; 颜色分类:白; 内机尺寸(长*宽*高) (mm):518×1770×347; 外机尺寸(长*宽*高) (mm):958×6 60×402; 冷暖类型:冷暖型; 产品类型:柜机; 能效等级:二级; 上门安装、调试:供应商提供; 上门维修:供应商提供; 是否中小企业制造产品:是; 适用面积:30-40㎡; 空调技术:变频; 功率:3匹; 内机堆码层数极限:未知; 室内机噪音:42; 外机堆码层数极限:未知; 智能类型:智能; 12 0.540000 0.540000 0.000000 6.480000 注:

  • 約の終了) 第10条 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場合は、この契約は終了します。

  • 废标(终止)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 专利权 4.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 株式の引受け <欄内の数値の訂正>

  • 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特定投资者认购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或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