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及禁止事項. 1.1.5.1 評選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迴避: 1.1.5.1.1 就投標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1.1.5.1.2 本人或其配偶與投標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1.1.5.1.3 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1.1.5.2 評選委員會委員依法令規定公正辦理評選事宜,且不得有下列行為: 1.1.5.2.1 利用評選關係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1.1.5.2.2 接受與評選有關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但主辦機關安排之必要食宿、交通,不在此限。 1.1.5.2.3 洩漏應保守秘密之評選資訊。 1.1.5.2.4 利用評選關係營私舞弊。 1.1.5.2.5 利用評選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1.1.5.2.6 於擔任評選委員會委員期間,同時為投標人所僱用或委任。 1.1.5.2.7 利用評選關係媒介他人至投標人處所任職、升 職、調職或為其他人事請託。 1.1.5.2.8 利用評選關係與投標人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 1.1.5.2.9 利用評選關係從事或接受請託或關說。 1.1.5.2.10 從事其他足以影響評選委員會委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評選事務或活動。 1.1.5.3 違反迴避與禁止事項之處理 1.1.5.3.1 評選委員會委員如有本評選辦法第1.1.5.1條之情事者,應即迴避。 1.1.5.3.2 評選委員會委員如有本評選辦法第1.1.5.1條、第1.1.5.2條之情形者,應主動向招標機關辭職,未主動辭職者,招標機關應予以解聘。 1.1.5.3.3 評選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本案自行或協助其他投標人投標;其有違反者,該投標人不得評定為入圍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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