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 样本条款

金融機構. 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本票、支票或定期存款存單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機構. 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金融機構. 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為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金融機構.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機構. 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 1 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本預售屋已與○○公司(同業同級之公司,市占率由內政部另定之)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買賣契約可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連帶保證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建築開發商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 第 四 條 本預售屋履約保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1. 本預售屋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2.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3.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1.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2.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3.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附件十一】 1. 本預售屋已與桃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連帶擔保,持本買賣契約可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2.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連帶保證 1.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建築開發商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持本買賣契約可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2.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金融機構. (ㄧ) □為「具有全球中間機構辨識碼(GIIN)」之金融機構 FATCA 第四章狀態 □有簽署協議的外國金融機構 □在模式一下應申報的外國金融機構,請填寫 貴機構註冊成立之國家: 。 倘勾選此類,於 2015.01.01 前可毋須提供 GIIN。
金融機構. 係指任何依照締約一方領域內法律,於締約方領域內經核准得經營業務且依所在國法律規 範或監管為金融機構之金融仲介或其他企業。
金融機構.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帳 號: 戶 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文化金鎂案預售款專戶
金融機構. 合作金庫銀行南高雄分行 戶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統編:03794905 帳號:0630705-05878-8
金融機構. 合作金庫銀行彰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