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保證金 样本条款

追加保證金. 當客戶帳戶內之資產淨值下跌至低於基本保證金的 75%時,客戶需要追加保證金至基本保證金水準。無論客戶是否有被通知,客戶均有責任自行安排存入所需增補之保證金金額及通知本公司結算部,並且得到結算部的核實及確認或自行將帳戶內任何持倉部分或全部合約平倉,以至客戶帳戶的資產淨值不少於基本保證金水平。 如客戶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時間內存入所需增補之保證金金額,本公司有權替客戶強制將部份或全部未平倉合約平倉。
追加保證金. 客戶應按經紀人不時規定維持保證金存款,及不時按本公司之經紀人(以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權)決定的數額、方式及時限支付或存入要求之額外保證金存款,以為保證金融資設施提供擔保。 如客戶未能維持保證(由經紀人不時決定及要求)或經紀人決定(以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權)終止保證金融資設施,經紀人可在沒有事先通知、申索、採取法律程序或其他行動下,按經紀人(以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權)認為合適的條款並不受任何客戶的索償、信託、贖回權利及任何其他衡平法上的權利影響,於相應市場或與第三方以私人協議方式出售、變現、清算、贖回或其他方式處置戶口內的證券或其任何部分。不論有否事先通知或行動的時機,客戶無權就上述經紀人出售、變現、清算、贖回或其他方式處置戶口內的證券的行動而引起的損失作出索償。客戶同意及時並完全地彌償經紀人及其僱員、職員、代表及代理人任何因客戶違反其協議下之義務而引致經紀人所需承擔的損失、開支、成本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完全彌償原則下的法律費用)。 客戶承諾和同意以下: a. 客戶應不時監控貸款和欠款; b. 在任何時候,客戶應保持經紀人(以其酌情權決定)不時指定或確定的保證金百分比和/或任何級別的保證金; c. 經紀人有權要求客戶追加保證金,以在指定時間內減免貸款或增加擔保或兩者; d. 客戶同意,經紀人有權行使其出售或處置抵押證券的權利,即使 (i) 經紀人沒有要求客戶提供追加保證金,或 (ii) 經紀沒有及時通知對客戶追加保證金的滿意度。 只要經紀人真誠地行事,經紀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客戶承擔任何銷售或處置責任;及 e. 當經紀人要求,客戶應立即向經紀人支付以清償資金,現金和/或向經紀人交付作為附加和/或替代證券的抵押證券。任何存放或交付給經紀人(在任何時間,現在和將來)的證券均應為抵押證券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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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證金 (一)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 売買代金 売買代金は、金〇〇〇〇〇円とする。

  • 理财产品基本信息 投资者类型 经产品销售机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和激进型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具体以销售机构风险评级结果和销售要求为准。 理财产品认购起点金额 认购起点金额人民币【1】元; 认购起点金额以上按照人民币【0.01】元的整数倍累进认购;详见“

  •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 料 金 料金は,基本料金,電力量料金および別表2(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発電促進賦課金)

  • 契約價金 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甲方之本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 ○ 訂正箇所及び文書のみを記載してあります なお、訂正部分には___罫を付し、ゴシック体で表記しております。

  • 前払金 受注者は、保証事業会社と契約書記載の業務完了の時期を保証期限とする公共工事の前払金保証事業に関する法律第2条第5項に規定する保証契約(以下「保証契約」という。)を締結し、その保証証書を発注者に寄託して、契約書記載の前払金の支払いを発注者に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電気料金 常時供給電力の 1 月の電気料金は、以下の方式で算定した基本料金および電力量料金を合計したものとします。なお、契約電力、常時供給電力基本料金単価および電力量料金単価は電気需給契約書に定めるものとします。

  • 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