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管理及民意代表 名籍之管理、督導。. 八、政黨備案、政黨黨務 與財務之輔導及政黨 第十二條 民政司分設九科 ,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地方行政科 (一)關於地方行政制度之規劃、行政組織之釐訂、改進及審核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及指導事項 。 (四)關於地方自治法令之制 (訂) 定、解釋及指導事項。 (五)關於地方行政組織法制之釐訂、改進及研究事項。 (六)關於地方自治法規備查、核定疑義之諮詢及解釋事項。 (七)關於省政府組織法制之規劃及釐訂事項。 (八)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層轉製發事項。 (九)關於蒙藏、原住民以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一款、第六款至第八款各目及第九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整併為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有關地方自治、地方組織事項。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各目整併為第一款、第七款、第八款有關選舉罷免、政黨等公民參政事項。 四、現行條文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九款第四目至第十三目移列至第十條規範。 五、現行條文第五款各目業務已於九十四年十一月移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現為文化部)辦理 ,爰予刪除。 六、現行條文第十六條第六款第一目有關行政區劃事項移列至第二款。另於第三款增列區域合作之推動及爭議之協調事項。 七、現行條文第十五條第六 款第十三目二二八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