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及服務績效違約金. 違約認定、違約責任與損害賠償
違約及服務績效違約金. (一) 違約認定、違約責任與損害賠償
1. 凡任何一方未依本契約之規定履行應盡之義務者,即視為違約。
2. 廠商如有下列任何一種情事者,當然視同違約:
(1) 聲請或被聲請重整、解散或決議解散或被命令解散或裁判解散。
(2) 依破產法為和解,或聲請或被聲請宣告破產。
(3) 主要資產被查封、顯無清償能力。
(4) 遭受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保全處分、強制執行程序、開始重整程序,以致無法履行本契約義務。
(5) 發生票據退票之情事或遭受停止付款處分或有受停止付款處分之 虞。
(6) 所為之聲明、承諾或保證經證明為不實。
(7) 結束營業、暫停營業、大規模解雇職工或有相當事實足證廠商有發生上述情事之虞。
(8) 合併或決議合併、變更其營業、有第三人接管其營業,且因而影響廠商履行本契約之能力。
(9) 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或法律實體或接管其營業之第三人,未以書面承諾無條件完全承受廠商依本契約所負之義務及責任。
(10) 廠商變更其營業內容,向主管機關申報刪除其有關資訊服務之營業項目。
3. 任何一方有任何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情事者。
4. 任何一方發生違約之事實時,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對方該違約之事實,並訂定合理之期限請求對方改善。如受違約之一方為廠商,其屆期仍未改善者,機關得不支付違約部分之費用,至廠商依規定改善完全時止。如違約之一方為機關,廠商得按其因機關違約而受損害之程度,請求機關賠償。
5. 雙方均可就他方之違約行為或可歸責於對方之行為,所致之損害請求賠償﹔加害之一方無需對受損害一方「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賠償責任之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契約訂定之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為實際損害之金額。其訂有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或廠商隱瞞工作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對智慧財產權發生侵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違約及服務績效違約金. 廠商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訂購、不履行本契約或服務責任,或未能依本契約規定完成服務啟用,而其理由並非人力不可抗拒者,均以違約論,經機關書面通知本局,本局將依本契約第九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並終止或解除契約。
違約及服務績效違約金. 違約認定、違約責任與損害賠償 凡任何一方未依本契約之規定履行應盡之義務者,即視為違約。 廠商如有下列任何一種情事者,當然視同違約: 聲請或被聲請重整、解散或決議解散或被命令解散或裁判解散。 依破產法為和解,或聲請或被聲請宣告破產。 主要資產被查封、顯無清償能力。 遭受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保全處分、強制執行程序、開始重整程序,以致無法履行本契約義務。 發生票據退票之情事或遭受停止付款處分或有受停止付款處分之虞。 所為之聲明、承諾或保證經證明為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