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性及定義 样本条款

適用性及定義. 1.1 第I部分B節(往來賬戶)中的條文、第I部分F節(人民幣賬戶)中的條文及本條款中的其他條款,凡內容相關的且不與本部分條文不一致的,均適用於電子支票及本行的電子支票服務。 1.2 就電子支票服務為目的,下列詞語具下列定義:
適用性及定義. (a) 此等規則及規例適用於本行有關電子支票的服務。此等規則及規例補充並構成閣下與本行之間的現有協議的一部份。閣下與本行之間的現有協議的條款中適用於實物支票或適用於本行一般服務的條文,凡內容相關的且不與此等規則及規例條文不一致的,將繼續適用於電子支票及本行的電子支票服務。就電子支票服務而言,若此等規則及規例跟閣下與本行之間的現有協議的條文出現不一致,均以此等規則及規例為準。 (b) 就此等規則及規例為目的,下列詞語具下列定義: 「匯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 19 章〈匯票條例〉,可被不時修訂。 「結算所」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存入途徑」指本行不時提供用作出示電子支票以求存入的任何途徑。 「電子證書」指由本行接受的核證機關發出的並獲結算所不時為簽發電子支票目的而承認的證書。 「電子支票」指以電子紀錄(按香港法例第 553 章〈電子交易條例〉定義)形式簽發的支票(包括銀行本 票),附有電子支票或電子銀行本票(視情況適用)的正面及背面影像。電子支票可以港幣、美元及人民幣簽發。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指由結算所提供接受出示電子支票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但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所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方可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不時修訂。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者戶口,每位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所登記其使用者戶口方可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不時修訂。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指由結算所不時指定的條款及細則,以規管由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及「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指由本行不時向客戶分別為簽發電子支票(包括任何有關電子證書的服務)及存入電子支票而提供的服務,而「電子支票服務」則一併指「電子支票簽發服務」及「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業界規則及程序」指結算所及銀行業界就規管電子支票的處理而不時採用的規則及運作程序。 「受款人銀行」指受款人戶口所在的銀行。 「受款人戶口」就每張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出示以存入的電子支票而言,指該電子支票的受款人在本行持有的銀行戶口,而該戶口可以是受款人的個人名義戶口或受款人的聯名戶口。 「付款人銀行」指為其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作出數碼簽署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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