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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義務 样本条款

配合義務. 1. 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配合他方提供本契約約定之各項服務。 2. 雙方應按本契約有關條文規定,於時限內回應他方所提出之請求。無約定時限時,於合理時限回應。 3. 雙方應依本契約約定分別指派聯絡人。 4. 廠商於機關辦公地點提供服務時,機關得視個案實際需要及資通安全考量提供廠商團隊成員提供服務所需之必要設施與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工作空間、辦公設備、空調、廁所、影印、電話、對外通訊線路等。如機關提供付費餐飲伙食服務者,廠商團隊成員亦得自費參加之。 5. 機關於其辦公地點所提供予廠商團隊成員之各項服務如需計價者,機關應以其取得成本計算之。機關提供予廠商團隊成員之設施與服務,以無礙機關資通安全者為前提。 6. 機關不得要求廠商團隊成員提供本契約約定範圍以外之服務。
配合義務. 1、 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配合他方提供本契約約定之各項服務。 2、 雙方應按本契約有關條文規定, 於時限內回應他方所提出之請求。無約定時限時,於合理時限回應。 3、 雙方應依本契約約定分別指派聯絡人。 4、 廠商於機關辦公地點提供服務時, 機關得視個案實際需要及資訊安全考量提供廠商團隊成員提供服務所需之必要設施與服務, 包括但不限於: 工作空間、辦公設備、空調、廁所、影印、電話、對外通訊線路等。如機關提供付費餐飲伙食服務者,廠商團隊成員亦得自費參加之。 5、 除非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其提供機關之服務中斷或停止外,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機關不得聘僱廠商人員。
配合義務. 1. 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配合他方提供本契約約定之各項服 務。 2. 雙方應按本契約有關條文規定,於時限內回應他方所提出之請求。無約定時限時,於合理時限回應。 3. 雙方應依本契約約定分別指定對應聯絡窗口。 4. 廠商於機關辦公地點提供服務時,機關得視個案實際需要及資訊安全考量提供廠商團隊成員提供服務所需之必要設施與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工作空間、辦公設備、空調、廁所、影印、電話、對外通訊線路等。如機關提供付費餐飲伙食服務者,廠商團隊成員亦得自費參加之。 5. 機關於其辦公地點所提供予廠商團隊成員之各項服務如需計價者,機關應以其取得成本計算之。機關提供予廠商團隊成員之設施與服務,以無礙機關資訊安全者為前提。 6. 機關不得要求廠商團隊成員提供本契約約定範圍以外之服務。 7. 除非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其提供機關之服務中斷或停止外,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機關不得聘僱廠商人員。
配合義務. 1. 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配合他方提供本契約約定之各項服務。 2. 雙方應按本契約有關條文規定,於時限內回應他方所提出之請 3. 雙方應依本契約約定分別指派聯絡人。 4. 廠商於機關辦公地點提供服務時,機關得視個案實際需要及資通安全考量提供廠商團隊成員提供服務所需之必要設施與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工作空間、辦公設備、空調、廁所、影印、電話、對外通訊線路等。如機關提供付費餐飲伙食服務者,廠商團隊成員亦得自費參加之。 5. 機關於其辦公地點所提供予廠商團隊成員之各項服務如需計價者,機關應以其取得成本計算之。機關提供予廠商團隊成員之設施與服務,以無礙機關資通安全者為前提。 6. 機關不得要求廠商團隊成員提供本契約約定範圍以外之服務。
配合義務. 1. 甲方於本契約期間內,得要求乙方提供或說明涉及個人資料業務之處理流程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檔案、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等相關資訊及其蒐集、處理、利用等相關資料),廠商不得拒絕。 2. 乙方依個資法第 15 條第 2 款或第 16 條但書第 7 款規定,經當事人同意而為蒐集或特定目的外利用時,就該同意內容與取得方式應事先送交甲方及/或中小企業處審查。乙方依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而為蒐集、處理及利用者,亦同。
配合義務. 1. 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配合他方提供本契約約定之各項服務。 2. 雙方應按本契約有關條文規定,於時限內回應他方所提出之請求。無約定時限時,於合理時限回應。 3. 雙方應依本契約約定分別指派聯絡人。 4. 廠商於機關辦公地點提供服務時,機關得視個案實際需要及資訊安全考量提供廠商團隊成員提供服務所需之必要設施與服務。 5. 機關於其辦公地點所提供予廠商團隊成員之各項服務如需計價者,機關 應以其取得成本計算之。機關提供予廠商團隊成員之設施與服務,以無 礙機關資訊安全者為前提。 6. 機關不得要求廠商團隊成員提供本契約約定範圍以外之服務。 7. 除非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其提供機關之服務中斷或停止外,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機關不得聘僱廠商人員。
配合義務. 1. 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配合他方提供本契約約定之各項服務。 2. 雙方應按本契約有關條文規定,於時限內回應他方所提出之請求。無約定時限時,於合理時限回應。 3. 雙方應依本契約約定分別指派聯絡人。
配合義務. 1. 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配合他方提供本契約約定之各項服務。 2. 雙方應按本契約有關條文規定,於時限內回應他方所提出之請求。無約定時限時,於合理時限回應。 3. 雙方應依本契約約定分別指派聯絡人。 4. 機關不得要求廠商團隊成員提供本契約約定範圍以外之服務。 5. 除非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其提供機關之服務中斷或停止外,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機關不得聘僱廠商人員。
配合義務. 立書人應依本約定書約定參與競標、繳付會錢,並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據實向 貴行陳報其信用及財務狀況。